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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昨审议“先行赔偿”,建议根据《消保法》对此做适当修改经营者撤离商场才需先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9:15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高玲)昨天,《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对市民关心的“先行赔偿”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只有商品交易市场的场内经营者“蒸发”的情况下,市场管理者才有“先赔”的义务。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草案)》曾规定,场内经营者如果侵犯消费者合

法权益,消费者无法向场内经营者索赔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消费者先行赔偿,而市场经营管理者在赔付消费者后,再向场内经营者追偿。

  但在初审中,有委员提出,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有在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才享有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的选择权。

  草案修改稿规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场内经营者已经撤离商品交易市场的,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经营管理者要求赔偿。市场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追偿。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谢天放介绍,“先行赔偿制度本市立法实践中也有尝试,比如《上海市旅游条例》,因为旅游者大多在外地,如果回到本市后再请求权益补偿不大方便,先行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他们的权益。而商品交易市场一般都在本地,如发生纠纷,应先找场内经营者,找不到可以再找市场经营管理者,这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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