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结婚?先签离婚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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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1:40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记者邬科 通讯员区惠妍)结婚登记本是件幸福的事,可准新郎临到登记前却忽然向未婚妻抛出一份“离婚协议书”,狠心规定“离婚后财产归我,孩子归你”。未婚先孕的女方为保全腹中胎儿,忍辱在协议上签字。然而,离婚时,双方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对簿公堂。法院最终将孩子判给了母亲,并要求父亲按月支付抚养费。 男方 婚前逼女方签不公协议 2001年4月,佛山女子郭某经婚姻介绍所介绍,与离异男子毕某相识。尽管毕某带着一个女儿,但郭某很钟情于他,仍与他同居。2002年初,郭某怀孕了,提议结婚。但毕某经多次催促,才勉强答应2002年4月登记。登记那天,毕某拿出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让郭某签字。上面规定,“自婚姻登记1年后如男方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可随时提出离婚”;“女方不得分割男方的财产,男方的一切财产在婚前婚后及离婚后与女方无关;如有孩子,离婚后归女方抚养,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女方及孩子的入户费由女方负责……”郭某为保住胎儿,最终签了字。 女方 抛开协议枷锁提出离婚 2002年10月,两人的孩子小冬出生了。然而,婚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2004年5月,郭某带着小冬搬出了毕某家。期间,双方只有电话联系,并常为儿子的探望问题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争吵。由于郭某不允许毕某探望儿子,毕某便拒绝支付抚养费。2004年年底,郭某向佛山市禅城区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将孩子判归自己抚养,要求毕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同时支付其离家出走后的抚养费。 法院 儿由女方养男方要出钱 法院认为,考虑到小冬年龄尚小,一直随母亲生活,且郭某已做结扎手术,毕某还有一女儿需抚养,因此小冬由郭某抚养为宜,毕某每周可探望携带儿子一天。据此,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小冬由女方抚养,男方须一次性支付郭某离家出走期间的抚养费2400元,并于今后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小冬满18周岁。判后,毕某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