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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减除标准定为16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2:19 兰州晨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税减除标准定为1600元

  据新华社10月27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27日签署第4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这一决定对1980年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第1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这将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减除标准正式由现行的800元,提高至1600元。

  这一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一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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