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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所有国家赔偿申请者都能享受“佘氏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4:25 红网

  27日下午,在京山县雁门口镇,京山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与佘祥林签订协议:该局赔偿佘祥林及佘母、佘的哥哥累计45万元。加上荆门市中院已赔付的国家赔偿25万6千余元和其他赔款,佘祥林累计将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楚天都市报》2005年10月28日)

  某种意义上,如果说2004年是孙志刚年的话,2005年,该是佘祥林年了。日后的中国法治史上,出现这两位受难者的名字,该是很正常的。比孙志刚案件更进一步的是,佘祥

林案创造了两个“高峰”:一个农民十几年前的冤案得以昭雪平反,以及随后获得的巨额国家赔偿,可以说史无前例。

  尤其是佘祥林获得了70余万元的国家赔偿,堪称中国国家赔偿史上的一个标本——笔者将之称作“佘氏标本”。

  说佘祥林申请的国家赔偿是佘氏标本,理由有二:

  其一,赔偿金额创下国家赔偿支付给公民个人的新高。目前笔者了解有据可查的最高国家赔偿案,是2003年7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支付给房地产商的870万元国家赔偿。佘祥林案件,不算此前雁门口镇政府给他发放的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已经达到70多万元。国家赔偿开创理赔新纪录,佘祥林应该是第一个直接受益者——尽管这样的“受益”是以个人的十几年的人格尊严和身心自由,以及家破人亡为代价的。但最终能得到总计这么高的国家赔偿,其意义已经超出了佘家的悲喜交加,而具有更大的社会意义。

  其二,赔偿速度可以说和国际接轨。凡是熟悉国家赔偿程序的人都知道,从申请国家赔偿到批准,再到拿到赔偿金,即便不是“马拉松”,其过程也是较为漫长的。佘祥林案从申请到赔偿,速度之快,确实值得称道。假如中国各级司法机关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速度都能参照佘祥林案的速度,中国的国家赔偿信誉,何愁不得以提高?

  标本不能是孤本。假如我们的国家赔偿仅有佘祥林一个“幸运儿”,无疑是国家的不幸,受迫害者的不幸。设想一下,如果佘祥林案没有经过媒体的全面报道,他的冤屈,能否得以洗刷,都很成问题,更不要说有如今的7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了。问题是,并不是每一个蒙受不公正司法待遇的公民,都有佘祥林这么幸运。那些受的冤屈和佘祥林差不多的公民,如果不能每个人都享受国家赔偿的“佘氏标本”待遇,究竟是法治的悲哀还是别的什么呢?

  国家赔偿应该朝着这个“佘氏标本”的标准看齐,让所有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中国公民,都能像佘祥林这样,在最短时间内申请到巨额的国家赔偿。惟有“佘氏标本”具有了普遍意义,才能给各级执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以更大的工作压力:办案时,你草菅人命,不仅是对守法公民的犯罪,与此同时,也是对国家的犯罪——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国家尊严,浪费了纳税人的血汗钱,罪不可恕。

  期待着国家赔偿的“佘氏标本”能成为一种崭新的法治国民待遇,惠及到每一个国家赔偿申请者。

  (稿源:红网)

  (作者:刘海明)

  (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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