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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小偷冒领存款信用社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8:38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10月28日电(马妮、朱薇)由于金融机构临柜人员的疏忽,导致储户存款被人冒领,日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奉节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赔偿储户存款本金4500元及承担案件诉讼费。

  2005年5月19日,奉节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临柜人员刘平(化名)接待了一名前来办理重置手续的40来岁的男客户,由于当时工作很忙,刘平只查看了对方的身份证和存

折,就为其办理了修改的手续。第二天,储户谭某反映存折不翼而飞,其账号正是由刘平办理重置的那个账号。

  原来,储户谭某的存折和身份证被同室工友黄某父子两人窃取。5月19日那天,黄某父子在谭某的工棚里睡觉,儿子在谭某的床上偷得谭某的身份证和存折,与其父一同到该信用社办理了修改的手续。当天,父子俩分3次共取走谭某存折上的现金5500元后,即逃回奉节农村老家。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黄某父子二人抓获,其父子分别被判刑1年和2年。但由于仅追回赃款1000元,谭某便于2005年9月12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信用社支付存款4500元及承担案件诉讼费。

  庭审中,谭某诉称,是储户支取的硬件,在不知道原的情况下到银行办理修改,必须要先进行挂失,在7天之后才能到银行更换。而信用社未按规定程序操作,当即给黄某父子办理了修改,并且在办理中未认真核对当事人面容与身份证是否同一,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草率给小偷办理了修改,信用社应对他的损失负责。

  信用社则表示,由于犯罪分子与谭某的容貌相似,且持有谭某的身份证,所以导致存款被冒领。被告自己对存折和身份证保管不善,也有一定的责任,但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重庆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操作规定第五条第九项,信用社凭原办理变更。信用社未按此规定操作,并且在办理中未认真识别办理人与谭某并非同一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违反操作规程,致使黄某父子取走存款,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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