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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个税“扣除额”调高至16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8:55 海峡网-厦门日报

  地税部门表示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对厦门个税收入影响不大

  本报讯 (记者 陈泥)昨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扣除额”)调高至1600元,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表决通过后,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扣除额”调高对厦门个税收入影响不大,这主要意味着工薪阶层、低收入者的税负将进一

步降低。

  月收入1600元以下将不用缴税

  “扣除额”提高到1600元,这将让工薪阶层的税负得以减轻,而月工资在1600元以下的厦门市民,将“彻底”不用缴税。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说,厦门人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税目前是按1500元的标准扣除的。如果按1500元的统一扣除标准计算,每月工资为2000元的王先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1500)×5%=25元;而按1600元标准计算的话,王先生每月缴纳个税为(2000-1600)×5%=20元。也就是说,王先生每月可以少缴5元个税。

  “影响比较明显的是月工资在1500元到1600元之间的人群,今后可以不缴纳税款了,”税务人士说。

  实际扣除额度将超过1600元

  “‘扣除额’定为1600元,实际上总的扣除额度将会大大超过1600元。因为这里1600元是不包括‘四金’专项扣除的。”市地税局税政一处的余力副处长说。

  余力表示,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等都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将上述“四金”和其他允许在纳税前扣除的项目综合计算,实际总的“扣除额”会大大超过每月1600元的水平。

  据了解,因各地工资收入水平和缴付比例不一样,按“四金”提取比例占工资总额的20%测算(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占工资总额的8%,医疗保险金占2%,失业保险金占1%,住房公积金占5%-12%),允许扣除额度一般会在每月200元-500元之间。

  我市个税收入不会明显“缩水”

  地税人员表示说,扣除标准上调到1600元,不会让我市个税收入明显“缩水”。据介绍,原先低于此标准的城市可能会面临个税减收问题,比如我省其他地区的起征点就设在1100元。但由于调整后的扣除标准与我市现行的1500元仅相差100元,在全国统一标准后,厦门全市的个税收入不会因此大幅“缩水”。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要求“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说,进一步强化全员全额管理,有利于我市个税收入的明细化,也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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