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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制造“捐巨款可免死”的恶劣印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9:01 中国青年报

  死期已过人还活着,亿万富翁死刑紧急暂缓,传捐495亿元买命———这几天,媒体、公众、网络都在对这样一条消息议论纷纷。当年曾轰动一时的亿万富翁袁宝瞡雇凶杀人案又起波澜,10月14日上午,袁宝瞡本应被执行死刑,但传闻因其向国家捐出495亿元,紧急暂缓执行死刑。10月25日,《北方晨报》的公开报道,证实了种种传言,死刑确实被紧急暂缓执行,袁确实捐了495亿元。

  报道还披露了这样一个细节:袁宝瞡如今精神状态很好,多次微笑着对孩子说:“宝宝乖,等爸爸,爸爸一定会回去的”。捐了495亿元后死刑被紧急暂缓执行,还表示“一定会回去”,这一切很难不给公众留下“捐巨款可免死”的联想空间。

  媒体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和袁的现实情况,袁的死刑被紧急暂缓执行,最可能的是“有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有什么“重大立功表现”呢?司法机关接受媒体采访时三缄其口,家属又讳莫如深。根据有限的公开信息,公众自然地朝着“捐巨款可免死”的方向联想。于是,一时骂声四起。

  确实,如果“紧急暂缓执行死刑”真的源于“捐出495亿巨款”,进而由“死缓”到“免死”,这将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癌症———任何一条法律,无论他宣称自己多么进步多么文明,只要它沾上了“钱可买命”的脏水,给公众留下了这样的印象,法治权威就将大打折扣,法律将很难再会被他的人民所信仰。如果“捐钱可以赎罪”,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的法治承诺将在“破窗效应”中成为泡影,法将成为有钱人的法。

  确实,法律规定“有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紧急暂缓执行死刑”,但从立法意图来看,“重大立功表现”主要是指客观上与案件相关的立功,或主观上“舍己为人”的重大表现(如抗洪抢险中救人或阻止了一次集体越狱等),执行死刑表达着法律的最高惩罚,是不能随意“自由衡量”的。执行死刑前突然捐出巨款,这显然无关“重大立功表现”,如果这可以解释为“重大立功表现”,那么只要有足够的钱,就可以任意地玩弄法律。

  495亿元捐款确实可以造福很多人,但正如哈耶克所言,法律作为一套正当行为规则,永远只关注行为是否符合规则,而不看结果———巨款有益社会只是结果,法律只能坚守杀人偿命这一规则。国家可以接收罪犯的捐款,也可以表彰其精神,但惩处归惩处,捐款归捐款,不可混为一谈。不然就体现不了司法公正。如果捐巨款真的可以免死,则伤害了法律,也伤害了慈善,还伤害了社会的法治信仰。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于情于理于法,“捐巨款”都是不能成为“紧急暂缓执行死刑”理由的。那到底为什么而“紧急暂缓执行”呢?做出决策的司法部门面对公众猜测始终不公开原因,只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的,具体原因不便透漏”,根据哪个法律,为何不便透漏,这些都应该是公共信息,有什么好隐藏的?

  如此消息不公开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加剧公众的猜测,加剧公众对“捐巨款可免死”的恶劣法治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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