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跑了,岂能是“没有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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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0:15 红网 |
“有侵权,必有赔偿”,这是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然而,这一古老的法律原则,在当今社会并没有完全得到实现。据10月28日新京报,因为前一天凌晨老板已经把店内值钱的东西全带走了,而26名员工的数万工资还没有着落。让他们更为难的是,前往法院起诉老板,而通州法院后又以“没有当事人”为由拒绝受理。 按说,北京福金义德肥牛火锅城老板衣炜(营业执照上的姓名为衣淑娟),欠下26 名员工的数万工资跑了,这是对26名员工合法权益的侵害。当无助的员工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人民法院理应给予支持。然而,通州法院竟以“没有当事人”为由拒绝受理。这个结果,实在让人难以理解。何谓“没有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难道这26名员工不是当事人?难道那福金义德肥牛火锅城老板衣炜(营业执照上的姓名为衣淑娟)不是当事人?更何况,按照民事诉讼法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照以上条件,哪条不具备? 的确,作为当事人之一的火锅城老板衣炜(营业执照上的姓名为衣淑娟)的跑掉了,由于无法确定被告现在的住址,可能对法律文书的送达、审判、执行工作等带来不利的影响,但是这决不可以作为法院拒绝受理的理由。要不,那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的规定还有保留的需要吗?法律的正义价值也不能因为工作量的大小而贬值。 法律是保护人们合法权益和解决争端的最后的底线,透过通州法院拒绝受理员工的诉讼请求这件事情的经过,不难看到:依法治国,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全体公民具有较强的依法维权意识,更需要公正的司法环境。 (稿源:红网) (作者:继学) (编辑:潇湘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