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应明码标价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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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3:57 东方网 |
昨天闭幕的市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条例明确,本市中心城区内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的机动车快修,不再新设机动车专项维修点。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主持会议。 根据《条例》,本市鼓励发展以便利、快捷为特点,以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和养护为主要内容的机动车维修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维修中,如果要使用修复 配件或者旧配件的,应当征得托修方的同意,并保证维修质量。而在结算费用时,材料费和工时费也应当分项计算,并出具市运输管理处统一监制的结算清单。昨天的会议还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评议了市科委主任李逸平、市审计局局长葛爱玲的述职报告,通过了相关人事任免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包信宝、厉无畏、任文燕、张圣坤、朱晓明、陈豪、胡炜、王培生等出席了会议。常务副市长冯国勤、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等列席了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