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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有无法律效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4:59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黄兆峰记者万兴亚)因酒店无法提供全套消费单据,一笔外卡交易被国外发卡行拒付,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以下简称“牡丹卡中心”)近日将北京三元金安大酒店(现名为金安皇都大酒店,以下简称“金安大酒店”)起诉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追讨相关费用和损失。

  2003年7月10日,金安大酒店受理一笔外卡交易,交易金额折合人民币5万元。同年

8月11日牡丹卡中心收到发卡银行的调单要求,要求调阅全套酒店单据,因为根据国际组织的规定,酒店类消费必须提供POS机(信用卡消费终端机)消费单及酒店入住登记表和消费明细等。因金安大酒店无法提供全套单据,从而被发卡行拒付,牡丹卡中心垫付了相应款项,并向金安大酒店发出通知,要求其退款,但被拒绝。

  记者从牡丹卡中心有关人士处了解到,根据VISA国际组织操作规则,在安装POS机环节,须在POS机上设置正确的商户代码,不同的商户代码代表不同的风险度,其授权、拒付、调单、清算操作规则完全不同,这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在低风险的酒店类商户POS机上进行高风险的娱乐业、珠宝销售等交易(俗称“店中店”),必然造成在POS机联机授权时以低风险通过,但在调单、清算时则按高风险业务进行,此时发卡行有理由认为银行或酒店故意欺诈,可以拒付。

  该人士介绍,2003年韩国信用卡犯罪集团在中国大肆诈骗,主要就是利用“店中店”交易进行的,造成中国银行业及商户损失6000万元以上。随着北京2008年奥运会临近,会有越来越多的外国朋友来到北京持外卡消费,因此,熟悉国际上通行的相关规则,加强商户在这方面的管理意识,显得越来越重要。该人士称,该行现在要打这个官司,就是想告诫国内的商户要按银行告知的国际规则来办事。

  金安大酒店则提出,牡丹卡中心仅凭发卡行的拒付通知就向他们主张赔偿并无依据,而且,其所说的国际惯例该酒店并不知晓。该酒店人士还表示,国际惯例不是法律,工商行与发卡行间的约定于该酒店无关。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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