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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和使用人不一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8:08 南京晨报

  晨报讯 天安保险公司以车主和合同上车子使用人不一样为由,拒绝对新华海科技产业集团公司的两辆事故车赔偿。近日,白下区法院判决,新华海公司享有保险利益,获赔20多万元。

  据新华海公司称,2004年1月17日他们与天安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对粤BE7691白色尼桑轿车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乘用汽车保险单”。2004年7月31日,该车

在湖北至安徽黄石段合界高速发生追尾事故,车辆严重受损,车上3人受伤。次月,事故地交警大队认定他们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出险后,他们与天安保险公司进入理赔程序,双方于去年12月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一次性定损协议书”,天安保险公司承认保单效力,并同意一次性赔付人民币211000元整。定损协议签订以后,新华海并没有拿到赔付款,而在今年3月25日却收到了天安保险公司发出的“保险拒赔案件通知书”。

  天安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粤BE7691为私牌车,不属于新华海公司,因此公司跟新华海签订的保单无效。另外,新华海公司没有在2004年2月2日前交纳完保险费,根据保单上告知,保单已自动失效。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查明,新华海公司虽然不是车辆行使证上记载的车主,但是车辆的合法实际使用人,应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另外,新华海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已经交清保险费,天安保险公司应对此事故进行赔偿。法院判决,天安保险公司支付20万元保险款,并赔偿预期付款损失。同时,新华海公司的另一辆事故车粤B7C288,也经过法院审理得到4000多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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