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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聘不得收报名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8:09 南京晨报

  晨报讯 为了促进劳动者就业,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记者昨日获悉,用工单位招聘员工不得收取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等违规费用,招用员工第一天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另外介绍工作不成功的,职介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成功服务费。据介绍,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押金等;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件。用人单位应当在被招用人员第一个工作日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且自录用

人员之日起依照规定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未办理社会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介绍不成功的,不得向求职者收取中介成功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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