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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探索诉讼监督方式方法———成功排除非法证据30余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8:46 检察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金红 记者林中明) 上海市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制定起诉案件常见罪名证据标准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检察公函、工作通报、案例研究等方式进行法律监督并取得了实效。今年以来,他们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共排除公安机关非法证据30余份,向审判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上级检察院支持下级检察院抗诉的7起案件法院均予改判。

  销赃、窝赃,包庇、窝藏、伪证犯罪,教唆、传授犯罪方法犯罪,“另处”或“在逃”人员犯罪,共同犯罪中未移送起诉人员犯罪,合同诈骗等犯罪中的单位犯罪,上海市检察机关针对这六类容易出现遗罪漏犯的案件,在纠正遗罪漏犯的同时,制定了审查起诉案件常见罪名证据参考标准,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依法予以排除。对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证据,必须依法重新收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在监督方式上,上海市检察机关在运用抗诉和书面纠正违法等方式进行审判监督的同时,针对现实中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灵活运用检察公函、工作通报、案例研究等方式开展审判监督等。今年5月,林米成因在公交站点盗窃手机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法院将其刑期从逮捕当日起计算。静安区检察院在对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进行审查时,发现林米成涉嫌盗窃在4月17日被公安机关立案后,因公安机关发现其吸毒,当天即被送强制戒毒六个月。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在对林米成涉嫌盗窃罪立案后,再进行强制戒毒,林米成在侦查程序中接受审查并被限制人身自由,这段羁押时间应折抵刑期。据此,该院向法院发出建议折抵刑期的检察公函。法院接到公函后,裁定林米成的刑期从4月17日起至8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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