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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房不设警示标志 砸伤行人赔偿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8:46 检察日报

  10月20日,河南省济源市法院判令李根平等6名被告赔偿徐素珍经济损失1.8万余元。至此,这起因拆房将行人砸伤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画上了句号。

  2002年3月16日,李根平雇用赵小保等5人在济源市八仙街集贸市场拆除门面房,但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赵小保等5人在房内往外推墙时,掉下的房梁砸伤从墙外路过的行人徐素珍,致使徐素珍左股骨和右关节骨折,直到当年6月

6日内固定后才出院。

  2002年10月,济源市法院判令6名被告赔偿徐素珍医疗费、护理费等1.7万余元,徐素珍的继续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待治疗终结后另行起诉。2003年10月,徐素珍再次住院动手术取出内固定。出院后,徐素珍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第二次治疗费和残疾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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