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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权:为国家和社会而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8:47 检察日报

  

公诉权:为国家和社会而用

  公诉制度作为检察制度的核心,历来是刑事诉讼领域研究的要点,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对外国刑事诉讼模式借鉴研究的不断深入,关于公诉问题的专著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出。贺恒扬同志所著的《公诉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是我国公诉研究方面的一部全新之作。与以往关于公诉方面的著作不同,作者从一名高级检察官和优

秀法律人的视角出发,凭借其长期从事检察实践工作的经验优势,侧重对我国公诉理论及制度现状进行实事求是的本土化、职业化研究。

  本书的最大特色是从价值理念的宏观层面和具体操作的微观层面对公诉制度进行全方位阐释。在宏观上,作者对公诉精神、价值、功能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提出了自己的独立见解;在微观上,则结合大量活生生的案例,对公诉质量、公诉工作中的证据变化、职务犯罪案件的口供变化、公益诉讼等公诉实务中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法。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展开论述时,并不是将两者孤立开来,而是有机结合,一方面,以宏观层面上的科学理念来指导对微观问题的分析,另一方面,又通过对微观问题的阐述来佐证自己对宏观问题的观点。

  证据是公诉工作的生命线,它贯穿于公诉工作的始终。本书以四分之一的篇幅对证据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对公诉中的刑事证据变化进行了运动论、质量互变规律、人性论和心理学四个方面的分析,对证据变化的成因、种类、特征进行了理性思考,对除了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以外的其他五类证据的变化条分缕析,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在证据标准上,作者在我国法学界第一次对历来被奉为金科玉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进行了解读和评判并提出了质疑,建设性地提出了“事实清楚无误,证据确实足够”的新标准。在证明标准上,作者对理论界存在的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和排除合理怀疑说各自的优劣进行了对比分析,主张将确信无疑作为我国公诉证明和有罪判决的标准。

  公诉的改革与完善作为作者长期思考的问题,在本书中得以专章阐述。作者以我国国情和司法体制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驳斥了“照搬西方公诉制度的模式,主张公诉制度的全面引进”、“不顾客观实际,单纯强调诉辩审三角关系的平衡”的论点,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检察机关拥有的监督权与控辩审三角关系中的公诉职能并不矛盾”的论断。基于此,作者审慎、理性地提出了吸收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构建一种全面体现科学、民主、效益三方面要求的混合型模式,在控审关系上推行“以司法监督为保障、以审判独立为中心”的诉讼机制;在控辩关系上建立新型的相对的“平等对抗”的模式。可以说,作者的这种观点一方面体现了公诉制度的改革要走符合中国国情之路,要走循序渐进之路的科学方法论,另一方面也为构建新型和谐的控辩关系、检法关系(具体而言就是公诉和审判的关系)找到了理论支点。

  法学研究不能孤立地存在或进行,必须借鉴和分享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本书中作者大量借鉴了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前沿性成果于公诉制度的研究上,使本书更富学术性、前瞻性;一些世界著名的法学家、大法官的精辟论述和精彩法谚不仅体现了作者广博的知识面,构成了本书的理论依据,同时也给读者的心灵以启迪。

  本书文风朴实、定义准确、术语精练,分开来看每一章节都是一篇优秀的学术论文,整体看来,又逻辑严密,结构井然,可谓公诉制度研究的一部典范之作。

  (作者系郑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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