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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入穗工作养老保险账户12月起可接续 取养老金至少缴费够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9:18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毕式明 实习生/吕晴春 通讯员/穗劳)笔者昨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12月1日起,外地入穗并参加工作者其异地养老保险账户可以续接。

  广州市的办法规定,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入本市的人员,可接续其在异地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调入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当地未启动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须出示当地地级市以上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准入人员规定,经批准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干部随军家属等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也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对于非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进入广州市,与本市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包括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参保的人员)流动至广州,可接续其在异地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外地入穗人员在接续其异地养老保险关系时,除了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四条规定经批准进入本市的人员,以及第五条规定经批准进入本市的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干部随军家属等人员外,男性超过50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应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养老保险统筹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按照规定,跨统筹区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符合以下规定的,可在广州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其中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跨统筹区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已满规定,但在广州市实际缴费年限未满上述规定的,可采取将不足年限一次性缴足的办法,标准按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的规定,乘以不足的年限确定。

  链接

  养老保险统筹费计算方法

  养老保险统筹费=调入或户口迁入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比例×缴纳统筹费年限(其中:缴纳统筹费年限=调入或户口迁入时实际年龄-50岁(男性)或40岁(女性);缴纳比例=30%+缴纳统筹费年限×1%)。

  例如今年41岁的张女士今年调入广州,需缴纳的统筹费为:31025元×0.31×1=961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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