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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广州养老保险可随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9:5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蒋悦飞、黄佩 通讯员吴子因)记者昨日获悉,外地入穗并参加工作者其异地养老保险账户可以续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就跨统筹区进入广州、现具有广州城镇户籍的人员(下称“跨统筹区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从今年12月1日起,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入本市的人员等四种情况的人员,

可接续其在异地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其中,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养老保险独立统筹区也参照执行。

  缴费年限有两种计算办法

  据介绍,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人员,可接续其在异地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调入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当地未启动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须出示有效证明文件,并按照相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符合《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五条规定,经批准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干部随军家属等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对于未移交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管理的行业统筹单位,其参保人员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进入本市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时,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非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进入本市,与本市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流动至本市,可接续其在异地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前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视为缴费年限。

  本市城镇户籍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不含调动),最后参保地在本市的人员,要求将异地实际缴费年限转入本市的,可予以接续。对于未移交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管理的行业统筹单位,其参保人员非经市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调动的,之前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部分人需缴养老保险统筹费

  对于非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进入广州市,与本市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包括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参保的人员)流动至广州,可接续其在异地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外地入穗人员在接续其异地养老保险关系时,除了符合穗府〔2003〕72号文“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第四条规定经批准进入本市的人员,以及第五条规定经批准进入本市的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干部随军家属等人员外,男性超过50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应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养老保险统筹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按照规定,跨统筹区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符合以下规定的,可在广州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其中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按广州基本保险费标准补缴

  跨统筹区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已满规定,但在广州市实际缴费年限未满上述规定的,可采取将不足年限一次性缴足的办法,标准按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的规定,乘以不足的年限确定。

  对于依法应在广州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在异地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时,必须按本市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进行补缴,并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办法还规定,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养老保险独立统筹区接续异地(不含广州市)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进入本地区,也参照广州统筹区的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统筹费计算方法

  养老保险统筹费=调入或户口迁入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比例×缴纳统筹费年限;

  缴纳统筹费年限=调入或户口迁入时实际年龄-50岁(男性)或40岁(女性);

  缴纳比例=30%+缴纳统筹费年限×1%。(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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