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解释使一少年被轻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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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9:58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
□通讯员诗语金陵晚报记者毛蕾 【金陵晚报报道】孙文丙终于在看守所见到了不满18岁的儿子小康。陪他一起来的,还有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龚小兵和南京中级法院刑庭的两个法官。 从二审法官的口中,孙文丙得知儿子的罪名已从一审时的抢劫罪改为寻衅滋事罪, 儿子终于可以回家了!孙文丙看着龚小兵说不出话来,布满皱纹的脸上挤出一丝笑容。 无知少年强抢钱财 17岁的小康原是南京某职业学校的学生,表现不好也不坏,有些小聪明,有时也会犯糊涂。 去年9月17日下午放学回家,小康叫同学杨艺一起到自己的母校——仙林中学要回自己出借的40元钱。人没找到,小康提议到校内足球场找学生抢些钱。 见球场里有自己认识的学生,小康叫杨艺一个人去抢,还帮他“打气”:“你只要脱下衣服,露出身上的文身,保管能吓住他们。”杨艺真的脱掉上衣走进球场,对正在踢球的9个学生说:“老子没钱了,借点钱来用用。” 在杨艺的拳脚恐吓下,学生们大多“屈服”了,只有小康认识的那个学生不肯交钱。小康见状,从旁边走上来,连哄带抢地从他身上掏出2.5元。两人一共抢得37.5元,很快被吃喝一空。 一审被定抢劫罪 因为抢钱的主意是小康提的,又是他叫杨艺先进去抢的,一审法院认为小康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抢劫,应当按照抢劫罪从重处罚,因此判处小康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罚金1000元。 小康一审宣判那天,孙文丙就坐在庭下,听到这样的结果,这位靠养奶牛养活一家人的农民立刻傻了。因为从儿子的辩护律师龚小兵到替儿子办取保候审的民警都曾告诉过他,小康犯的事虽然可恶却不算严重,应该可以被判缓刑的。 小康被带上手铐的一刹那,孙文丙哭着拨通了龚律师的电话,说自己马上要上诉,律师无论如何得帮帮他。 农民父亲替子上诉 直觉认为,小康的犯罪行为应该更符合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抢劫罪。撂下电话,龚律师想起今年6月最高院的一份司法解释里有对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明确界定,立刻在自己的办公桌上翻找起来。 孙文丙冲进办公室时,龚律师立刻给他吃了颗“定心丸”:“这份司法解释上已经明确提出,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以抢劫罪而以寻衅滋事罪定罪的。” 原本对法律一无所知的孙文丙此时已经知道,一旦改了儿子的罪名,判缓刑就有望了。当即决定亲自以小康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上诉到南京中级法院。 律师发现定罪疑点 起草上诉书的时候,龚律师又想起了一个常识性问题。 法律教科书上都会对“教唆犯”和“造意犯”两个概念加以区分。他清楚地记得两者的本质区别是:教唆犯只教唆他人犯罪,自己却不直接实施犯罪;而造意犯则既提倡议也参与犯罪。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如果小康是“教唆犯”,那么就是这场犯罪的主犯,是一个法定从重情节;如果只是“造意犯”,就是杨艺的共犯。 龚律师认为,案发时,小康除了提出抢劫建议外,还与杨艺一起动手抢了学生的钱,显然不符合“教唆犯”的条件。而一审判决却忽视了这个问题,给小康多用了一个法定从重情节,使他比杨艺重判了10个月的刑。 少年摘掉抢劫犯罪名 二审中,龚律师的观点得到了公诉机关的认同,也被二审法官所采信。最终,小康与杨艺的行为被二审法院认定为“在校园里强拿硬要多名学生少量钱财”,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编辑暴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