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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明年施行 治安民警抓学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11:08 武汉晚报

  本报讯 刑讯逼供将受处罚,接客招嫖可拘留,球场闹事属违法……28日,全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战线的200余名有关负责人及民警聚集一堂,认真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热议规范执法的新举措。

  《治安管理处罚法》于今年8月28日颁布,自明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就治安管理方面制定的第一部法律。为此,警方要求全体民警要认真学习、宣传好《治安管理处罚

法》,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拉客、强讨等顽症将依法受罚

  治安专家以案谈法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

  在28日治安民警培训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会场,笔者就该法的热点问题采访了市公安局治安处处长韩世联,以下是韩世联处长以案谈法、对有关条款所作的解析。

  案例一:有“色情发廊一条街”之称的我市XX路,其发廊的卖淫小姐以所谓“全套按摩、保证客人满意”为名,经常采取当街拉客等方式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公安机关对此处进行过多次集中整治与打击,但此现象仍屡禁不止,群众反映强烈。

  专家谈法:以上问题究其原因,除了卖淫嫖娼活动地点隐蔽、查处难度较大等客观因素外,主要还是对当街拉客招嫖现象处罚无据。在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对这类违法行为没有作出相关的处罚规定。因此,警方在整治过程中,只要没有查到卖淫嫖娼的行为,就只能对拉客者以败坏社会风气为由进行训诫,对发廊予以限期整改来管一阵子。这种现象不光是发生在我市,在全国各地也都不同程度存在。即将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此类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公共场所”指的是公众聚集、出入场所。

  案例二:2004年,河南来汉人员董XX带领自己的3名小女孩,在武昌宏基客运站前以拉车门方式乞讨。董要求3个女儿每天各要讨得5元以上,对未完成任务的予以斥责,对超过10元的奖励5角钱购买零食。在董的教唆下,几个孩子每天站在交通要道上拉车门强行索讨,引发堵车和被撞等诸多问题。当地出租车司机、外地旅客纷纷向省市领导写信、投诉。但在如何处理董某的问题上,当时有很大分歧,后经有关部门反复研究,才依照《治安处罚条例》对董XX以教唆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拘留。这也是此类现象受到处理的唯一案例。

  专家谈法:乞讨,特别是胁迫、诱骗或利用他人乞讨的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妨碍交通管理,而且还威胁到社会治安。过去对这类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处理上往往只能是引用相近的条款,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造成在定性上有时欠准。上述的处罚就只能引用到扰乱公共秩序的抽象大类,而无法精确到法律规定的条款项。所以在以往的治安管理中,除了个别典型案件外,一般不好处理。在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将这类行为重新归纳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并在第四十一条作出了这样的处罚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案例三:在沌口体育中心进行的一场足球比赛中,当武汉队攻进一球时,观看的王X兴奋地将随身携带的两枚鞭炮当场燃放,引起场内骚动。事后,公安机关只能以违反《禁鞭令》对其进行罚款处罚。

  专家谈法: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意味着我国已开始借鉴其他国家打击“足球流氓”的经验,通过立法方式确保大型体育比赛的正常进行。因此,对上述的违法行为现在就有更加精准的定义。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分别详细地规定了强行进入场内、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围攻工作人员、向场内投掷杂物等六种违法情形,对这些违法行为,治安管理部门今后就可以一一对应地予以处罚。

  案例四:今年元至八月份,我市公安机关就“110接群众举报赌博问题”的情况作过分析,其中69%均是因社区内打麻将产生噪音而引起的投诉。对这些经调查尚不构成赌博的行为,公安机关只能就噪声问题予以劝告。

  专家谈法:在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就生活噪音的违法行为仅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而其他多种形式的生活噪声则没有纳入。因此,一方面造成群众反复投诉,而公安机关又无法处罚;另一方面公安民警的多次重复出警,又进一步加剧了警力的紧张。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类似的噪音扰民、宠物扰民等涉及民生的“细节”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涉及的种类更加宽泛。如,依第五十八条规定,只要“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就可以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案例五:某个体旅社内多次发生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店主以不知情为由推脱责任。治安管理部门依据旅店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限期整改的处罚。但该店有公安机关发给的经营许可证,限期一过,他们照样经营。

  专家谈法:法律、法规规定了由公安机关发放与管理许可证照,若被许可的单位存在违法问题,经整治仍不改正或是长期存在治安隐患、已不具备从事该行业的基本要求时,发放的许可证照能否吊销,过去的相关法律、法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以至公安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形成了只能发证、而无法吊销的局面,一些因此而积累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即将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纳入了处罚的种类,这将增大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的力度,同时也确保了公安机关依法行政。

  供稿 姚兆 姚光强 吴明 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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