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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有五处新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11:41 兰州晨报

  本次修改面极大,涉及《证券法》40%左右的条文

  新《证券法》有五处新意

  10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证券法》。这次《证券法》修改面极大,涉及《证券法》40%左右的条文。

  这次修改,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来说,可谓是吐故纳新,治标治本,其中更有5处新意格外引人关注。

  保护伞——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修改后的《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而令人关注的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目前已经付诸于具体实践。

  据基金公司的负责人介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股市黑嘴”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些机构或股评人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与庄家联手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这些股评人也被称之为“股市黑嘴”。修改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突破“单边市”的法律障碍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

  修改后的《证券法》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调整为中国股市日后的发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间。此次《证券法》修改还解禁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行为,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券商和客户之间有了“防火墙”此次《证券法》修改,花大气力从机制上根除证券公司存在的隐患问题,在“第六章”中就证券公司的条款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并使现行《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的第六章,由29条增至修改后的33条。这其中关于“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的条款,格外引人注目。

  这一规定,意味着券商和客户之间有了一道“防火墙”,券商便无法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解除股市发展桎梏现行《证券法》在“总则”中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修改后的《证券法》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这就在法律上“开了口子”,给出了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这次《证券法》作出了妥善修订,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是现行《证券法》的规定。参照当前国家有关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意见,修改后的《证券法》将此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据新华社北京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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