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到期未取受损双方均有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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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11:56 黑龙江日报 |
哈市南岗区的李先生在今年2月份将一批保鲜货物放在张某的库中,委托其保管至5月1日。但4月份气温上升,货物出现轻微腐烂现象,张某既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通知李先生。提货日期届满时,李先生因暂时没有找到销路而未按期提货。到5月中旬,货物全部腐烂无法销售,张某称此损失系未按期提取货物所致,损失应由李先生独自承担。张某想咨询该货物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王今华律师认为,按照《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因此张某对货物的损失是存有一定过错的。作为李先生将货物存放入库后,也应按照仓储合同的约定按时提取货物。所以对于货物的全损,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