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慎签为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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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13:45 信息时报 |
程春荣 公务员 哈尔滨市一对夫妻复婚后签订了一纸“忠诚协议”,约定如果一方不忠,则要赔偿另一方30万元等条件。近日,妻子刘兰通过调查公司拿到丈夫出轨的证据后,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协议。 过去出现在生意场上的协议,竟然在夫妻关系中也出现了。但是,这类“忠诚协议”也让这个时代多了一分尴尬:当对婚姻的忠诚,需要靠“契约”来维持的时候,双方就缺少了最基本的信任。那么连信任都没有的婚姻,又哪里会有忠诚呢? 虽然,“忠诚协议”在我国的出现,充分体现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这种趋势值得我们关注。但不应认为签订了婚姻“忠诚协议”,就是给婚姻感情上了一道保险锁。要知道,“忠诚协议”只是一种外在的保护婚姻、爱情的形式,对于稳定婚姻家庭生活没有实质性的帮助。 因为,夫妻感情的忠诚属于道德范畴,法律很难做到限制。夫妻双方并非签订了“忠诚协议”,就能确保婚姻白头到老。一些人潜意识里渴望建立一个家,又害怕在婚姻中受伤害,因此提出“忠诚协议”来约束双方。但实际上这种协议并不能完全确保婚姻家庭的稳定,相反潜藏着不信任的隐患。选择婚姻,原本就应该是选择了一个共同目标,爱或不爱也应该是自然的选择。夫妻关系不应等同于经济关系。人们不应该将保持夫妻忠诚写进协议,因为用法律手段约束夫妻保持忠诚,让法律干预道德领域,这是一种倒退。 诚信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也是一个人做人的准则,家庭就是个小社会,家庭成员之间都不能做到相互讲诚信,还谈得上建立诚信社会?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恋人还是夫妻,双方都应该站在相互理解的立场上经营爱情和婚姻,“忠诚协议”还是慎签为好。 掌门人语:不是说男女平等、双向选择吗?为什么变了心就要人家赔钱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