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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鲁大学学生协会的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14:15 红网-三湘都市报

  ◆魏文彪

  美国耶鲁大学一群研究生和研究员最近集体向校方申诉,指出不少中国学生在学习和研究上常常遭受歧视。此次的签名诉状是由该校中国留学生韩雪梅的遭遇引发。韩雪梅3年前进入耶鲁攻读博士学位,当时校方承诺将保证学习期间的研究基金,但今年韩雪梅转系后即被通知,研究基金将被终止。

  留学生在国外的境况自然引起国人关注,但上述报道中“10月21日,耶鲁大学100多名学生在耶鲁大学中国学生及学者协会的组织下,在校园内进行集会,力指校方歧视中国研究生”的内容,使笔者对“耶鲁大学中国学生及学者协会”这样的组织及其作用产生浓厚兴趣。

  无论是韩雪梅还是其他中国留学生,当他们受到学校的不公正对待,其作为个人抗争的力量是微小的。而“耶鲁大学中国学生及学者协会”的介入,无疑能给单个的留学生以有力声援,不单能在具体的维权程序上提供帮助,而且成员众多所形成的相当压力,也能起到迫使学校不能不“从大局出发”审慎对待每一学生申诉的效用。

  也就是说,这样的维权社团的作用不仅是限于对个体成员提供帮助,更是以团体的名义对行政权力施加压力,对行政权力形成牵制,使行政权力在对待每一人的权益时,都必须考虑到维权社团及其所有成员的态度,因而不能不慎重从事、避免胡为。维权社团的存在实际就是在行政权力与个体的公民间建立一个“缓冲带”,以减缓不当行使的行政权力可能对个体公民造成的伤害程度。所以,组建这样的维权社团对于维护弱势的个体权益,及对强势的行政权力进行制约,都非常有必要、有意义。

  这样一种保护与制约其实也是建立在这样一种理念上的,即维权社团的组建与存在,等于是为公民在他人遭受不公时提供了投入自己的关怀的媒介,如果因为缺乏这样的媒介,而使得公民难以在他人遭受不公时提供自己力所能及的帮助,则也就等于是当自己遭遇同样的境况时,不会有其他的公民来帮助自己,所以维权社团的成立实际是所有公民为免于遭受不公正对待而“自保”的需要。

  在美国,像“耶鲁大学中国学生及学者协会”这样自主建立的社团比比皆是,而美国人和工作、学习、生活在美国的外国人所以对社团感兴趣,就在于他们认识到了人们互相关注与帮助对于维护彼此利益的不可替代的价值。

  我国虽然与美国社会制度不同,但只要有行政权力与强势力量存在,就可能会出现对于权力的滥用及对于弱者的欺凌,因而为最大限度维护弱者与行政权力相对人的利益,组建维权社团也应成为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比如,在采矿企业组建真正代表矿工利益的,独立于企业及行政权力的工会组织,就不但可以维护矿工的经济利益,而且可以通过社团力量对矿主的冒险行为形成制约,而又不让矿工承受因为个体抗争而冒丢掉工作的风险。

  而公民通过社团维权,实际也就减少了国家为维护公民权益的投入与成本,这也是公民自治对于国家的助益作用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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