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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虽然违约职工难获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0日09:25 东方网-劳动报

  特殊劳动关系带来特殊结果

  近日,韩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今年2月22日,他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务工岗位协议。但在不久前,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突然以他没有退休证明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韩先生对企业的这个做法很气愤,特地向本报记者投诉。

  事件回放

  据了解,年过五十的韩先生是江苏一单位的待退人员,挂靠在江苏某单位。他出示的劳务工岗位协议中写明:协议有效期限自2005年2月23日到2006年2月22止,试工期为一个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韩先生安排的岗位为保安。每月工资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由原单位支付。正式聘用期内辞退韩先生需由劳务服务中心提前10个工作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韩先生本人。

  但在不久前,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突然以韩先生没有退休证明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韩先生感到很不解,自己平时一直勤勤恳恳,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想不到竟换来如此结果。他也不想在此公司继续干下去了,也不在乎有多少经济赔偿,但希望通过法律手段争回这一口气,给一个说法。

  记者调查

  那么,韩先生能够得到他想要的说法吗?物业公司究竟能否与韩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呢?韩先生能够得到经济赔偿吗?记者为此来到华阳街道职工法律服务站,请教了有关专家。他们认为这份劳务工岗位协议具备了《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要素,故视为劳动合同。韩先生和该物业公司之间是隶属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向韩先生支付劳动报酬,韩先生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他们之间是劳动关系。

  那么,该公司能否以韩先生没有退休证明为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呢?专家认为,该物业公司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韩先生刚刚年过五十,且并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何来退休之说?

  但专家又非常遗憾地让我们转告韩先生,尽管该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但他很难得到他认为应该得到的经济赔偿。因为韩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的是特殊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的解释:特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但或因劳动者主体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或因劳动者在使用单位从事劳动的同时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各种形态的劳动合同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很难要求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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