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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善待自己,慎用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0日10:05 南方都市报

  来信/来论

  《中国青年报》昨天报道了因为高校禁止在校生育,北京一怀孕女博士生办不了准生证。对此,教育部专家咨询组的成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认为,高校应该帮助学生向国家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寻求较为圆满的解决方法。同时又说,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成本的,比如在校女大学生的生育问题就会增加学校的管理成本,因生育中断学业

也会给公用教育资源带来一定的浪费,自己导师的研究工作也会受到影响。因此要她们“善待自己,慎用权利”。

  要在校女大学生“善待自己,慎用权利”,笔者不敢苟同。从个人生活与优生优育角度讲,大龄女博士生生育正是善待自己,如果因为学校、户籍等方面的制度而不能生育,倒不是善待自己。同时还应看到,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均规定了育龄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任何部门不得以妇女生育为由,剥夺其受教育和劳动的权利。如果说“慎用权利”,那么这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女博士生或适龄大学生们总该可以大大方方地用吧?无所谓“慎”与“不慎”。

  “善待自己,慎用权利”的倒应当是大学等机构。大学的管理成本理应包括保护好学生的合法权力,导师应当考虑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在此前提下的公用资源使用根本算不上浪费。再说,有的大学可以为明星开小灶、专门授课,为什么就不能为生育的女大学生提供合理的服务?

  既然大学生结婚依法得以实现,那么生育等问题就应顺其自然地依法解决,所以大学不能总是“步步为营”地坚守自身利益,甚至坚守所谓的“传统规定”,早晚都要解决的事情,不如趁早想办法,这既符合教育宗旨,也符合多方利益,不必“到了黄河才死心”,这才是真正的“善待自己,慎用权利”。

  龚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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