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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案发前将赃款捐学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0日10:06 南方都市报

  副局长案发前将赃款捐学校

  湖南安化县教育局三“局座”集体贪污,原副局长陈沂华一审获刑6年

  本报讯为逃避罪责,将私分的回扣款大部分捐赠给学校,是否应被法外施恩?湖南省安化县教育局原副局长陈沂华近日终于明白,他的想法只是一厢情愿罢了——安化县法院一

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其伙同原安化县教育局局长丁微、副局长蒋铁文私分回扣款17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也大白于天下。

  现年49岁的陈沂华自1998年8月起担任安化县教育局副局长,分管教研室、普教股等工作。1999年下半年到2001年上半年,该局与一业务往来单位在两笔业务结算完毕后,业务单位原经理马立先按约定给付安化县教育局回扣175416.14元。

  陈沂华收到回扣后先后报告了当时的局长丁微(另案处理)和分管机关经费的副局长蒋铁文(另案处理)。3人商议,这笔回扣款由陈沂华保管,以便规避县财政调节基金和向上申请相关项目时使用,陈便将款分存于县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2003年10月,安化二中整体搬迁,须向干部职工个人集资,陈沂华便向蒋铁文提出此款可否用于集资,陈、蒋向丁微汇报后,丁微同意处理。陈沂华便将该款取出予以私分,其中陈沂华分得58019元、丁微分得60000元、蒋铁文分得57500元,陈沂华将现金及各3万元集资款收据给了丁、蒋。

  如此隐密的贪污行为,在3人看来应该是非常安全的,但事情往往出人意料之外。2005年3月,丁微、蒋铁文被纪委“两规”。陈沂华如惊弓之鸟,预感到私分回扣款一事即将暴露。5月,陈沂华向其妻透露了此事,提议将他所分得的5万多元捐给学校,并与安化县大福镇联校戴某进行了联系。不久,该镇禾黄村村委会主任田某领取了陈沂华以代交名义捐的建校款55000元,并按陈的要求出具了落款期为2004年1月的收据。

  法院还查明,2001年至2004年,陈沂华在分管安化二中整体搬迁工程实施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61800元。与捐赃款相似的是,2003年3月,陈沂华在得知曾转送给他2万元的李某被县纪委“两规”后,急忙将2万元还给了李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私分得到5.8万元公款后将大部分赃款捐赠于公益事业,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机关认为,由于被告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责任,故不宜对其捐赠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并作出了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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