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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0日10:48 法制日报

  10月2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联合召开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出版座谈会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座谈会在北京举行,京城刑事诉讼法学界就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问题展开了热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这部《模范刑事诉讼法典》是陈卫东教授主持的中欧法律与司法合作项目“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课题的最终成果,该课题自2004年3月27日启动,为期一年,其间经过实地调研、欧洲考察、内部论证、专家论证研讨会等多项活动,四易其稿,形成了《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一书。全书分为条文

、参考立法例与立法理由论证三部分。《模范刑事诉讼法典》是迄今为止国内学者起草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包括8编、662个条文,总字数达到86589字。

  “模范”二字昭示着这部法典的前瞻性与理想性。在反思刑事诉讼法修改八年以来暴露的种种弊病、参酌八年来诉讼法学界学术研究的优秀成果的基础之上,拟定而成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树立了一座航标。

  在座谈会上,《模范刑事诉讼法典》起草主持人陈卫东教授首先介绍了《模范法典》的起草思路、起草过程与法典的基本架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因刑事诉讼法面临再修改这一时代背景而生,但其作用并不仅仅是为立法机关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提供详尽的、可操作性的建议,之所以称之为“模范”法典,是要表明这部刑事诉讼法典由民间学者起草而成,并带有导向性与前瞻性的特点,着眼于未来二、三十年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走向,提供持续的、不间断的指引作用。针对长期以来中国刑事诉讼立法与执法中存在的六大根本性缺陷———法典总则部分统率功能不足、纯粹纠问式的审前构造、以对抗制为形式以职权模式为实质的审判方式、救济程序的功能严重不足、秩序混乱的执行程序,《模范法典》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彻底“大修”。

  在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学者以《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为引线,深入研讨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首先应当面对的一个前置性问题———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怎样改,即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方式与路径问题,包括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幅度,再修改所要求的知识储备、准备工作等方面。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光中教授认为《模范法典》中的内容具有一定超前性,尽管某些内容并不能被此次再修改所采纳,但用现代化理念为指导起草的《模范法典》对未来较长时间内的法律变革具有导向性作用,关于刑事再修改的幅度与方式,陈光中教授坚持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能突破宪法的规定,在宪法的既定框架内进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研究工作是符合中国的现实的,尽管我国宪法中某些规定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法治原则要求法律的修改必须遵守宪法,这样即使宪法中的某些规定我们明知不合理,也不能在此次修改中予以删除。在现行宪法框架内,特别是伴随着“人权入宪”、《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公布,我们仍然有很多空间进行此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比如关于批捕权问题,尽管现行宪法规定由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但可以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规定法院可以在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之后,进行后续的司法审查,这种司法审查机制的建立并不违宪。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幅度,陈光中教授认为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仅有225个条文,2万多字,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相比显得十分淡薄,有必要适度扩充,可以吸收目前司法解释当中的合理成分,再加以适当扩充、完善,争取达到450个条文左右比较理想,刑事诉讼法的现代化包括质的现代化与量的现代化两个部分,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操作法对条文数量的要求是比较高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崔敏教授赞同宪法修改案中的“依法治国”、“人权入宪”的内容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创造了很大的空间,但宪法中关于司法体制的规定同时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设置了一定的障碍。在这种宪法框架下,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不能寄希望于毕一功于一役,而应当采取逐步完善的方式进行,崔敏教授认为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幅度将会与1996年修改的幅度接近或者持平。

  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认为此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面临着两大问题:一是实务界与理论界必须尽快就一些基本的重大的理论问题达成共识,团结一致推动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顺利完成;二是要准确地把握住目前诉讼制度的缺失,抓准问题,强调重点,必须通过大范围地调研摸清实践中的问题,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有条理地解决问题。

  《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应当进一步扩大参与的范围,甚至可以集中全国诉讼法学界的研究力量完善《模范法典》,增强其广泛的代表性,这是中国法学会周国均教授的主要观点。就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幅度,周国均教授认为应当在宪法的框架内,进行最大化的修改,同时要特别注意用系统论的观点指导此次法律的修改,要注意保持法条之间的和谐,避免法条冲突、制度冲突。

  社科院法学所王敏远研究员认为《模范法典》是在独立的单一价值向度上拟制而成的,尽管它与立法中多种价值观的碰撞有所不同,但其中的观念与体系的创新还是值得肯定的。联系到前段时间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佘祥林等错案,刑事诉讼法学者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有一种责任感与使命感,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是一次难得的机遇,应当珍视。

  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断言《模范法典》的出台说明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正在从注释法学向独立思考、理论创新的方向发展,“模范”状态的研究证明了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模式所取得的进步,同时卞教授认为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有着1996年修改时所不具备的四大有利条件与背景,使得此次再修改的前景更为人看好:一是1996年之后,宪法进行了两次修正,特别是人权保障观念的弘扬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创造了空间;二是1996年之后,两权公约的加入也可以看作是推动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重要契机;三是近年来先进的社会理念正在逐步形成,特别是“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观念对于某些刑事诉讼制度的创新具有积极作用;四是1996年之后,刑事诉讼法学界理论研究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为刑事诉讼的再修改进行了充分的理论准备。

  北京大学的汪建成教授认为《模范法典》是“大改”方案的典型代表,兼采两大诉讼模式之长,形成了一种独具特色的混合模式。法典的“模范”色彩、超期色彩使得法典没有一味迁就现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拉动立法前进的幅度,收到“法乎之上取其中”的效果。就刑事诉讼法此次再修改而言,汪教授认为特别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必须注意引入制度的系统化改造问题,避免重蹈1996年配套制度跟不上的覆辙。

  中国政法大学宋英辉教授非常欣赏《模范法典》的整体篇章结构,法典的整体架构由诉讼阶段式改为了三角诉讼结构式,形成审前程序、审判程序、救济程序、特别程序、执行程序为主体的架构,同时证据部分单独成编,且其内容直接可以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使用。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方式,宋教授认为应当坚持全面修改与重点修改相结合,采用渐进式的修正案方式进行,同时必须注意加强实证研究,在法律修改前通过试点验证制度的可行性。中国政法大学杨宇冠教授认为目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加强两个方面的研究,以充实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理论准备:一是加强对国际刑事诉讼法规则的研究;二是加强对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史的研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教授认为学者对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应当走综合研究的路子,不留死角,《模范法典》是一种综合性、全面性研究的良好尝试,同时法律修改特别应当注意加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沟通与对话。

  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建议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要强调民众参与、专家参与、行业参与,使得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不是关门立法,而是集思广益,最大化地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公安部刑侦局周水清处长呼吁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标准提高要适度,特别是要充分考虑到公安机关当前所面临的巨大执法压力,但其建议可以考虑减少办案人员的书面程式化的工作,解放警力投入到具体案件的办理当中。要认识到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更多的不是立法问题,而是一种执法问题,立法不能解决所有的执法问题。

  (责任编辑 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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