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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维权《消法》难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10:16 大洋网-广州日报

  越来越多的人迈入“有车一族”,随之而来的是汽车消费纠纷的大幅上升。本律师掌握的资料和大量案例表明,在汽车消费纠纷中,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占60%以上。当消费者以质量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律救济时,却经常遇到很多困难。

  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一般不将汽车、房子等大宗商品当“消费品”对待,导致这方面纠纷在适用法律时总被排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外。这里面其实有一种观点在影响法

院,———在传统的思维中,一般是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而汽车业又被认为是我国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因此汽车行业的利益被认定为公共利益,要对之加以特别保护,相比起来,消费者以个体形式出现,表现为个人利益,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法院一般就会向汽车厂商方倾斜,因此车主的利益就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了。这种观点其实过于片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单单是简单的维权问题,其实因此而受益的也包括汽车行业在内的相关企业在内。

  另一方面,立法的不足,也使广大车主无法享受到《消法》的阳光雨露。即使把汽车当消费品,在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消费者也仍然不能依《消法》第49条的规定,请求双倍赔偿。因为我国《消法》第49条规定,只有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才能请求双倍赔偿。汽车是一种专业技术性很强的产品,涉及很多的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消费者和汽车厂商在汽车专业知识的占有上严重不对称,这导致消费者很难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欺诈。如果消费者找专业的鉴定机构,又有检测费用高和鉴定机构不权威,其鉴定意见在法院证据效力很有限的问题。因此很难适用《消法》第49条。

  正是由于以上的原因和举证方面的现实问题,导致购车者维护自己权益很难。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是:

  其一,对我国而言,政府部门和法院要树立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正确观念,对我国的汽车行业,应在汽车的维修、保养、退换、召回等方面尽快制定出操作性强的规定,对其中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内容,也需制定相关标准。同时,还应当引导汽车行业加强自律,制定严格的行业规范。其次,应尽快设立权威的汽车质量鉴定机构,这样就可避免厂商自行检测和消费者找不到权威的鉴定机构的问题。

  其二,对于消费者而言,要加强维权意识。首先,在买车时,要重视购车合同的具体内容、细节问题,并且最好找懂车的人把关。其次,保管好相关的单证,它们在发生纠纷时就能起到证据的作用。再次,使用前熟读《汽车使用手册》。最后,出现质量问题,不要擅自自行处理,而应尽快与法律服务人员、经销商、厂家和相关部门联系。(唐小明)(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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