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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离我们近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10:54 海峡网-厦门日报

  为了维护世界贸易中非歧视、自由、透明和公平竞争的秩序,WTO专门制定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旨在规范和统一各国的财政补贴政策及其行为。《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明确规定了补贴的定义,补贴是由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使接收者获益的财政资助。补贴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从主体上看,补贴必须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只要行使政府职能,即

属于政府范畴。政府为广义上的政府,包括政府及下属机构、政府资助或授权的其他团体、组织。

  第二,从形式上看,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财政资助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资金的直接转让,包括政府的直接拨款、政府提供的贷款、政府投入的股份;放弃收入或到期没有收取应收取的收入,如税收抵免之类的财政鼓励;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购买货物;政府向基金机构支付、委托或指示私有机构履行前述一种或多种政府职能;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等。

  第三,从效果上看,补贴使得行业或者企业获得了利益。利益是资助构成补贴的必要条件,不产生利益的财政资助不构成补贴。利益一般理解为受补贴者相对于未接受补贴者实际获得或享有的某种优势。这包括两个方面:利益的享有者是谁;根据市场标准或商业标准,接受资助与不接受资助相比,接受资助有什么好处或优势。利益以受益人为判断标准,不以产品或产品的生产为判断标准。由此可见,“政府支出”不是判断补贴的条件,只有“财政资助”给接受者提供了比市场条件更优惠的利益,才构成反补贴协定所称的补贴。

  此外,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补贴的专向性是指政府将补贴只授予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即有选择、有差别的对某些企业提供补贴。专向性补贴分为行业的专向性、地区的专向性。像我国对厦门等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区性的税收减免就可能因为具有地区专向性而构成补贴。

  补贴的三种类型

  是否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的补贴都是WTO所禁止的呢?答案并非如此,《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其一是禁止性补贴,即“红色补贴”,是指成员方不得授予或维持的补贴,因为这种补贴直接扭曲进出口贸易。包括两种: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前者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后者是指以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其二是可诉补贴,即“黄色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时,受影响的成员方可对其补贴措施提出申诉。这种不利影响包括(1)对另一成员方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2)使其他成员根据GATT1994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利益减损或丧失特别是根据GATT1994第2条项下的约束性关税减让而产生的利益;(3)严重歧视另一成员的利益。

  其三是不可诉补贴,即“绿色补贴”,是指政府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采取的、并对国际贸易不会直接造成消极影响的补贴。包括:(1)研发补贴:对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与企业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的资助;(2)贫困地区补贴:在成员方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并且非专向性对落后地区提供的资助;(3)环保补贴:改造现有设备,使之适应由法律所提出的新环境要求而提供的资助。对于不可诉补贴,WTO成员方不得提出申诉或采取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调查离我们越来越近

  2004年以前,反倾销措施一直是外国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的最主要形式,保障措施使用得很少,反补贴措施则从未使用过。近几年,我国政府积极努力使其他WTO成员承认自己为市场经济国家,已取得了明显的进展,现在包括新西兰、泰国、新加坡、南非等国在内,全球已有36个国家相继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同时,不少出口企业在应诉国外反倾销的时候,也积极向调查国主管机关申请行业市场经济地位,以有效地避免该国反倾销。但是这样做也可能导致另一个后果,就是刚跳出反倾销调查的火坑,却又陷入反补贴调查的泥潭。例如在2004年,加拿大就修改了国内相关贸易法规,在某些程度上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连续对我国提起了三起反补贴调查,开创了我国遭受反补贴调查的先河。

  另外,美国、欧盟作为全世界反补贴措施的最主要使用者,已在密切关注中国各类补贴政策和信息。今年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在向国会提交的反补贴年度报告中,明确表示正在搜集我国的补贴政策和资料;而美国参议院议员已向国会提交了一个要求修改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议案,建议允许将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也开始收集和研究中国企业获得政府补贴的情况,以期在反倾销措施有所收敛的同时,抡起反补贴大棒。因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外的反补贴调查,就成为我们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厦门市委党校 林明华

  本栏由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贸易救济法律事务中心 联办

  电话:5302708 电子信箱:xmtrc@yahoo.com.cn(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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