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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游水溺死 鱼塘主没有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11: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中山讯

  (记者王锋) 孩子在鱼塘游泳溺死,孩子父母以鱼塘主未设置警示标志为由,将鱼塘主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理由是法律未规定鱼塘应设置警示标志。

  儿女溺死家长索赔91万余元

  去年8月16日18时左右,中山市民雷某发现女儿和儿子还未回家,便嘱咐妻子去找孩子。一位老乡说,下午看到几个小孩在一个鱼塘边玩,或许会在那里。妻子跟着老乡来到该鱼塘边,看到孩子晾在塘边的衣物,却不见孩子踪影。她感到情况不妙,老乡跳下水去捞。雷某随后赶到,后来在水里捞出4具孩子的尸体,其中包括雷某12岁的女儿和9岁的儿子。

  随后,雷某将鱼塘所有者和管理者告上法庭,他们认为,“被告违反安全管理义务,没有在鱼塘边竖起警示牌,导致孩子淹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雷某按照中山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4906元,以20年计算,请求支付两个孩子的死亡赔偿金596240元,丧葬费210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共计917260元。

  一审:判决赔偿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孩子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作为鱼塘主程某,对所承包的鱼塘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村委会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一审判程某、村委会赔偿雷某夫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87129.25元。

  二审:两被告不用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都不服。中山市中院审理认为,事发地“从外观看便知是鱼塘”,目前我国并无法律法规,规定鱼塘应设置警示标志,承担警示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而村委会在本案中也没有过错。法院认为,孩子暑假期间结伴到鱼塘导致溺水身亡的结果,是其父母未尽监护职责所致,应由死者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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