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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委会不当得利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13:17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商河讯(记者陈秀云通讯员赵风雷陈宜森)商河一石油公司因石粉喷出污染了农民的蒜地,该村村委会帮助农民讨回了赔偿款,却只给了受害农民一部分,赔偿款大部分被村委会截留挪用。近日,商河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村委会依法把不当得利款如数给付三村民,共计1860元。

  据了解,2005年3月份,某油田钻井队的采油井在施工时有石粉喷出,将三位村民的

5亩蒜地污染。经村委会帮助协调,该油田给2400元作为补偿,此款由村委会成员领回。

  2005年5月,三户村民在村委会领到赔偿款540元,剩余的1860元赔偿款,他们多次找村委会成员索要,村委会就是推诿不给。

  村委会在庭审时辩称,油田油井喷出石粉污染蒜地,村干部多次研究,并主动与油田钻井队交涉,代表受害户要求油田钻井队作出赔偿。因此,村委会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三村民将村委会列为被告是错误的。再者,村的账目由乡“村财乡管”办公室统一管理,该赔偿款除支出部分外,已列入村集体账目中。

  法院审理查明,该村财务虽有乡“村财乡管”办公室对其统一管理,但对该村所有的账目收缴清理后,该村向“乡财村管”办公室提供的收支账中未呈现该案的涉及款项,余款仍在村委会手中。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本案村委会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在受害人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村委会已构成不当得利。本案中,油田钻井队所作的赔偿是对三村民的蒜苗损失作出的赔偿,因此此款理应归三村民所有。被告所述该污染赔偿款除支出部分外均已列入村集体账目中经查与事实不符。因此该不当得利款已被村委会非法占有。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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