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最终解释权”不在商家在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14:45 新民晚报

  商家搞起促销活动,总不忘提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所有”。表面看来,这是商家为避免消费者对广告内容产生误解,可事实上,有些“最终解释权”暗藏消费陷阱。日前,马女士就碰到了一次令人啼笑皆非的“解释”。

  今年8月,马女士在报上看到某知名建材超市“购地板满5000元送1000元抵用券”的广告。想到马上就要装修新房,可以利用抵用券购买其他材料,马女士就提前在该超市购买

了3万余元的木地板,并获得了6000元的抵用券。抵用券上明确告知:该券只能用于墙地砖和门窗消费,且墙地砖消费满3000元抵用500元,门窗满2000元抵用500元。然而,在马女士购买厨房及壁橱移门时,超市工作人员却拒收抵用券,称移门不在该券使用范围之内。双方由此起了争执。

  难道移门不是门?问题的关键在于,厨房及壁橱移门属于家饰部而不是建材部。超市认为,移门虽然是门,但抵用券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家饰部,超市拥有“最终解释权”,消费者应该听超市的解释。

  但消费者认为,既然移门是门,且抵用券上标明可以购买门窗使用,超市用所谓“最终解释权”来压消费者太没道理。在马女士的据理力争下,超市最终同意消费者使用抵用券购买了移门。

  金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人士指出,当消费者与商家产生纠纷,最终解释权在相关法律,最终解决的机构是法院。如果商家的解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他们的解释就是无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因此,商家有义务讲清楚各类商业活动的具体内容,并尽量不让消费者产生歧义和误解。商家设置“最终解释权”只能为自己保留一个解释的机会,并不意味着拥有最终裁定权。最终解释权不能成为商家的挡箭牌。

  通讯员马元英记者薛慧卿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