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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08:33 法制日报

  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是当前执法工作的首要任务。如果不能正确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难免会出偏差,给执法思想造成混乱,笔者认为二者具有如下关系:

  一、社会效果服从于法律效果

  “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思想,它揭示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

建设必须“依法”,否则就是一句空话。

  法律是政法部门执法的依据,凡是不依法办事,伤害无辜或放纵罪犯都将违背法制原则。韩杼滨检察长曾强调:检察机关不积极查办案件,不履行职责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是对党和人民极端不负责任,是不讲政治的表现。因此,能否严格依法办事,是检察机关是否适应形势需要的关键,我们要以非常严肃和慎重的态度对待国家的法律,这样做才显示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在执法过程中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前提是在不违背法律规定、法律精神或不损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情况下才允许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和幅度内,才可以考虑社会效果先行。一些地方以考虑执法的社会效果为借口,干预执法,为极个别人法外施恩或搞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是违法的。

  二、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辅相承

  法律具有很强的原则性和稳定性,相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法律滞后的现象,在一定时期内难以改变,那么,法律追求的效果显然具有局限性,而政策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在法律滞后的条件下,执法活动必须有政策为指导,这个时间的法律效果就很难涵盖社会效果的全部内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就有必要同时作为考虑的因素,影响社会效果的因素很多,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单位,不同的时间等对社会效果的认同就会不一致,只有我们处理得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运行,善于运用法律,社会效果就可以消除或减少法律效果的副作用,也不会损害到法制原则。

  三、社会效果与法律不是割裂对立的

  任何法律都是政治、经济、生活目的的要求和体现,从刑法中可以看到制定刑法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办案的社会效果既有利益比重所在,也有人民意愿所在,所以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是统一的,而不是割裂对立的。

  以“三个有利于”和人民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作为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有法律根据的执行法律,没法律根据的就按政策办事,克服割裂、对立观点,树立打防综合服务意识,依法打击严重犯罪分子,保护真正的改革者、实干家,使执法活动取得良好 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也是二者相统一的具体体现。

  四、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结合,对执法者的业力水平和政治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执法者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关系。有的人借口社会效果而放纵犯罪,打击不力,直接影响着法律效果,造成案件流失,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形成一句空话。江总书记讲:坚持依照党纪国法办事,这是党和国家的最高原则,执法机关既要做到严格执法,又要贯彻执行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找准工作的最佳切入点,争取最佳效果。这样,执法机关就不应仅仅满足于现有的法律,而应把握改革的脉搏,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注意办案的方式、方法,讲究策略。要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就要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理顺办案与保护的关系,运用政策法律知识,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正确认定案件的性质,并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理,这样才能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取得最佳的效果,这无疑对执法者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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