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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仲裁机构的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08:33 法制日报

  仲裁,作为诉讼外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作用,目前国际商事仲裁已经成为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主要方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也日趋国际化和统一化,各国关于仲裁的国内立法以及由此所确立的仲裁制度日益趋同,特别是联合国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实践,使仲裁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仲裁裁决在140多个国家之间得到相互承认和执行,可以说仲裁是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全球通”。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中,有90多个国家是该条约的缔约国。中国加入WTO后,我国仲裁机构能否适应加入WTO以后经济发展形势,能否利用加入WTO的机遇,进一步发挥仲裁的调节保障作用,最终促进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这些都取决于仲裁机构对加入WTO问题的正确认识、积极参与、设计定位和具体落实。可以说,加入WTO已经成为确定我国仲裁机构今后发展趋势的重要国际因素,对这一热点问题仲裁机构要很好地组织研究并切实解决。

  一、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仲裁全球化趋势

  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和影响下,国际商事仲裁日趋国际化和统一化,出现了仲裁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建立统一协调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对国际贸易的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际社会从19世纪末,便开始以此为目标而努力。仲裁制度发展到现在,已经成为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

  仲裁全球化趋势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国际商事仲裁所解决的争议范围非常广泛。在国际民商事领域,仲裁最初适用于海事争议,以后逐渐扩及到货物买卖及其运输、保险、支付中所发生的各项争议。上个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在国际上兴起了各种引进外国资本的形式,仲裁又扩及到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等领域。与此同时,国际性的服务贸易、商事代理、租赁、咨询、工程许可、融资、银行、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的转让等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由此而发生的争议也逐渐采用仲裁的方法加以解决。

  第二,世界各国关于仲裁的国内立法日趋统一。各国的经济贸易体制尽管千差万别,但在仲裁制度方面是趋于一致的。特别是在1985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市场经济各国的仲裁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许多国家或地区按照示范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了仲裁法律制度,代替了原有的仲裁立法。如美国的许多州、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意大利、新西兰以及我国的香港等都以示范法为蓝本稍加修改而直接移植使用。从1985年到现在十几年间,世界上有二十多个国家修改或制定了仲裁法,掀起了仲裁立法的高潮。

  第三,关于仲裁的国际公约逐渐增多。一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能否得到外国的承认和执行,直接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影响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现实问题。因此国际社会首先从统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入手,联合国在1958年6月制定了《纽约公约》,统一了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条件和执行程序。该公约组织截止到1998年9月已有145个缔约国,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实践,该公约已经成为国际私法领域最成功、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之一,也为全球化贸易做出了重要贡献。仲裁领域比较重要的公约还有1961年的《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1965年的《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75年的《美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第四,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仲裁员的国际化。世界上许多著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修改并制定了具有国际性的仲裁规则,或者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他仲裁机构的国际性仲裁规则,聘请了来自不同国家、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的仲裁员,以解决不同国籍、不同法律背景当事人之间的国际仲裁案件。

  第五,一些国际组织设立了自己的仲裁机构。如附属于国际商会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属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的仲裁中心等。然而,有些国际组织设立的仲裁已不仅仅限于对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争端的仲裁,当事人甚至是国家、政府及其国际组织本身。如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或政府;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是解决国家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的投资争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也包括仲裁程序,但它是用于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有其自身的特点。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与商品经济相伴而生,当人类经济活动突破国家、民族的界限,使全世界经济逐渐融为一体时,仲裁全球化成为仲裁制度发展的不可逆转的客观的必然进程。经济全球化加速了仲裁全球化的进程,同时仲裁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反过来又会促进和推动经济全球化。所以,我国加入WTO积极参与全球化进程,已经成为我国仲裁机构确定今后发展趋势最重要的国际因素。

  二、加入WTO与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

  面对中国加入WTO,仲裁机构要站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全面正确认识加入WTO对我国仲裁机构的影响,并进一步做好有关方面的准备、调整与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颁布十年来,我国在设区市重新组建了185个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已超过14万余件,受案争议金额2300多亿元。全国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案件标的额都有了不同程度的上升。发展已成为我国仲裁工作的主旋律。加入WTO,为我国仲裁机构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首先,我国加入WTO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介入各种国际民商事活动,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的联系日益增强。与此同时,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发生也更加频繁和复杂,这就对争议解决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仲裁即在其中。因此,仲裁服务的范围和领域将进一步扩大,仲裁事业的发展具有广阔的前景。

  其次,仲裁在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方面颇受青睐,具有和解、调解制度所不可替代的特点。仲裁较之于和解与调解,具有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较高,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的优势,同时仲裁程序又不排斥和解与调解,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仍然可以进行和解,接受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我国仲裁法确立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仲裁模式,可以吸取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中国仲裁的这一做法,已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注意,被称之为“东方的经验”。

  第三,仲裁制度较之于诉讼制度具有比较优势,在中国加入WTO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仲裁机构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仲裁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以及所取得的积极成果,使仲裁制度具有不少优势。如仲裁裁决具有跨国执行的效力,凡是参加《纽约公约》的国家都有义务强制执行跨国的仲裁裁决,而法院判决除有双边司法协定外很难得到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第四,随着我国加入WTO,法治精神将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必将进一步增强。我国的企业和公民在参与各种国际商事活动中,不仅要明确在国际经贸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而且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特别是外商对仲裁的选择,必然唤醒人们对于符合仲裁本质的争议解决制度的意识和认识,增加对仲裁一裁终局、独立仲裁、专业性强、自愿原则和不公开审理的优越性的认可。这使得仲裁在解决经济纠纷的机制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也成为推动仲裁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原动力。

  第五,中外仲裁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将进一步扩大,这将促进我国仲裁机构更新观念,向国际水准看齐,进一步走向世界。

  三、仲裁机构的改革与期望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今后一个时期的仲裁工作,必须紧紧围绕这个奋斗目标,服从服务于这个奋斗目标。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的国际环境,适应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仲裁机构必须积极推进改革,加强规范化建设。

  第一、仲裁理论创新。仲裁改革的推进,源于仲裁理论的创新。虽然经过二十余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仲裁法》实施以来,我国的仲裁事业取得了重要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认识和成果。但是就我国的仲裁理论研究而言,仍然落后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仲裁发展实践的需求,对仲裁工作体制、仲裁机构运行机制及其管理、仲裁工作理念方面的研究尤为薄弱、相当滞后。因此,如何实现理论创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仲裁理论体系,就成为我国仲裁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

  第二、仲裁观念创新。由于原有的行政仲裁的观念仍充斥着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的头脑,法官的传统审判观念也影响了仲裁理念的创新,从而使仲裁的改革与发展面临着艰巨的观念创新任务。这包括:

  仲裁市场化的观念———仲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建设统一开放的竞争性仲裁体制,要求仲裁机构不仅仅关注政治意义上的社会效应,同时要学会关注经济效益,用管理学中的经营理念来改造传统的仲裁理念,引入大量的市场理念和私营部门的管理技能,进行市场取向的仲裁改革。

  仲裁服务化的观念———仲裁机构在一定意义上是因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公民自治的一种而存在,民众即是仲裁客户,服务乃是仲裁的本质所在。在日益强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今天,仲裁作为具有社会公益功能的社会事业,更要强调仲裁为经济贸易、为社会发展、为市场主体服务的“小机构,大服务”的观念。

  仲裁社会化的观念———仲裁是社会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必须克服我国传统的“重法院、轻仲裁”的观念,着眼于培养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为纠纷的合理解决设计出一个可有多种选择的社会方案,提高仲裁在公共服务社会化中的影响和地位,实现仲裁的“小机构,大服务”。

  仲裁高效化的观念———仲裁服务从本质上要求仲裁机构应该奉行经济原则,以适应市场经济竞争效率的内在要求。必须克服仲裁机构“高价、低效”的不良倾向,强化仲裁机构及其仲裁员的效率意识,塑造“低价、高效”的中国仲裁形象。此外,还要树立公平正义观念,仲裁竞争观念,仲裁开放观念,仲裁跨行政区域、跨行业系统,跨所有制性质、跨国别界限的观点等等,只有形成一个新的仲裁“观念群”,才能使中国的仲裁发展拥有构建自身体系的基础。

  第三、仲裁体制创新。我国仲裁改革在《仲裁法》实施以后,最实质、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仲裁体制的改革,这是建立有活力、有能力、有效率的仲裁机构的重要条件和强大动力,也是我国仲裁事业获得新的生长点、突破点、结合点的根本源泉。我国仲裁改革与发展必须关注的仲裁体制创新至少包括:

  仲裁政策环境的创新———我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仲裁政策的研究和制定,通过建立起仲裁政策的协调机制,变仲裁机构的“孤军奋战、单兵突进”为全社会的“协调联动、全面推进”。在制定全国和区域发展规划中应把仲裁作为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放在同经济发展同等优先的位置上,并提出旨在缩小仲裁发展的地区差异的公共政策。

  政府推动方式的创新———在政府培育、推动仲裁发展的过程中,要下决心解决政府职能的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坚决革除依靠政府办仲裁的体制,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经济发展仲裁的机制;政府职能尽快从培育仲裁时期的“建仲裁”、“办仲裁”转向发展仲裁时期的“管环境”、“管行业”上来,顺利完成仲裁机构以市场取向为目标的改革。

  仲裁战略规划机制的创新———为了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及时、廉洁高效的仲裁运行机制,要建立仲裁体制改革科学决策的智囊系统,防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使仲裁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在科学的改革战略指导下,分阶段、累积性地实现改革目标。

  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创新———既要反对无编制人员、无经费保障、无案件来源的“空壳”仲裁机构,也要反对机构臃肿、层级森严、严重行政化的“官办”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的运行要建立一个由立案、审理、监督、反馈、协调等环节构成的一个回路体系;仲裁机构还要形成一套具有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激励机制、廉洁保障机制的人事制度。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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