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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陆:一抵押贷款纠纷案经抗诉获改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08:58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郭清君 周泽春 通讯员王义钊) 10月18日上午,湖北省安陆市洑水镇修造厂下岗职工周贤高携家人来到安陆市检察院,将一面锦旗送到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紧紧地握着主办检察官黎光明的手说:“谢谢你们!”

  1996年年初,周贤高的街坊宋楚桥得知周贤高要将位于洑水镇北正街131号的私房出售,便以帮助介绍买主为名,从周贤高的妻子手中骗取了周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同
年4月5日,宋楚桥用周的房产证和自家的房产证在安陆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交易中心办理了各1.5万元的抵押登记手续,随即从安陆市洑水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至当年12月20日。

  自从宋楚桥拿走自己的身份证和

房产证后,周贤高就一直没见有谁前来洽谈买房之事。周贤高多次问宋楚桥,宋楚桥总是说“买主还在找,等找好了再退证。这证就暂放在我手中,联系买主办手续方便些”。结果8年过去,房子不仅未卖成,就连身份证和房产证也忘了要回。

  此前,宋楚桥曾于1984年和1992年分别在信用社借款两笔计3万余元并一直没有归还大部分本息。2004年3月2日,信用社一纸诉状诉至安陆市法院,请求判令宋楚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以宋、周二人的房产共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同年6月29日,法院判处以宋、周二人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付。周贤高以“未签订抵押合同,未在抵押申请书上签字或盖章,并完全不知借款事实”为由向法院申诉,原审法院认为周贤高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周贤高向安陆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审查认为,判决认定周贤高的房产经宋楚桥办理的抵押登记关系成立并生效,缺乏主要证据和法律依据。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该院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对该案抗诉并获得支持。今年8月11日,安陆市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于近日作出判决:周贤高不承担房产担保抵押责任;周贤高的房产在安陆市洑水镇农村信用合作社抵押贷款抵押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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