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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农民别墅合同被判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2:35 新闻晚报

  晚报讯 近日,青浦区法院对一起城镇人口购买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纠纷作出判决:双方所签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张某于2003年10月31日与青浦赵巷镇农民陆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陆某一家愿将金葫芦村的一套别墅使用权转让给张某,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后因陆某将房屋以更高价转卖他人,张某遂向法院起诉。

  青浦区法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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