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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协议有法律约束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3:36 海峡网-厦门晚报

  我市在全国率先出台法律文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由中介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甚至公民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在厦门将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如果不遵守,另一方诉之于法院,法院确定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且不违法的,将判定协议有执行力。

  10月30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简称《决定》)正式生效,《决定》有多项开创性规定,而它也是我国第一个以地方立法形式,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解决纠纷可选更合算方式

  最近,一市民与装修公司打官司,市民在法庭上振振有词:装修公司管线未装配到位,粉刷墙壁遍数不够,因此拒绝验收。法院认为,市民举证的这些事项,并非合同明确约定的条款。也就是说,市民无法证明装修公司违约,反倒是市民违约了,得支付数万元的违约金。

  许多人遇到麻烦,动辙“法庭上见”。昨日,相关权威人士说,其实,诉讼未必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比如本案,如果市民选择家庭装修协会来调解,一方面无需支付诉讼费用,减少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家装协会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可以帮助双方分清是非,容易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解决矛盾、达成共赢。

  《决定》鼓励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尽可能选择协商和解、调解、行政处理或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诉讼并非惟一或者首选的解决纠纷方式。

  《决定》还特别规定,当事人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而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受理纠纷,除鉴定费、评估费等应由当事人承担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者以任何名义收取报酬。

  签和解协议得三思而后行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之外的其他民间调解所达成的协议的性质,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一旦当事人反悔,调解协议往往就变成废纸一张,诉之法庭,还得从头再来。

  此次,厦门利用自身的立法权,作了开创性规定:“依法成立的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决定》起草小组解释说,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遵守和解协议,另一方诉之于法庭,法院将只需要审查协议是否违背双方意愿,内容是否违法,一旦确定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即可以判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看来,今后市民在签下和解协议前,得三思而后行了。

  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百姓纠纷

  据悉,为贯彻《决定》,我市目前在同安新民镇、湖里金山街道办和思明梧村街道办开办试点,成立了三个“镇(街)纠纷解决服务中心”。

  老百姓如果有纠纷,不必再考虑该找哪个部门,也无需担心行政机关推三阻四,只要找纠纷解决服务中心就可以了。中心整合基层综治、信访、司法人员或聘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统一受理,并负责将纠纷交办某个具体部门、限期处理。(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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