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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排污超标就算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4:44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郭剑烽)环保部门对企业排污行为的处罚不再缩手缩脚了。记者从昨天下午市环保局举行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即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解读会上获悉,本市将进一步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加大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完善环境法律制度,以遏制企业排污行为。

  ■超标即违法《条例》明确:超标排放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

等)是违法行为,直接设定了罚则,解决了以往认定企业“主观故意”难的问题;

  ■明确规定义务《条例》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应制定运行操作规程,并保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对排放口的排放行为负责;

  ■赋予强制权力《条例》赋予环保部门和市环境监察机构强制权力,可以对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设施和物品予以暂扣和封存。取消了原《条例》关于区(县)环保部门只有权作出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而是按违法行为的性质确定处罚额度。同时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公布违法排污单位名单,以加强舆论监管;

  ■完善限期治理制度《条例》明确规定:违法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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