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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糖蜂蜜将视为掺杂使假 湖南开展蜂蜜专项检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6:27 红网

  红网长沙11月1日讯(记者 欣悦)记者今天从湖南省质监局了解到,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部署,湖南质监部门将对全省蜂蜜和蜂蜜制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

  10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组织修订的《蜂蜜》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并作为强制性标准实施。本次将根据这一新标准,对湖南境内生产和加工蜂蜜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质监部门将对照《蜂蜜》新国家标准规定,立即组织清理已备案的产品名称为“蜂蜜”、“XX蜂蜜”、“蜜”、“XX蜜”的企业标准;对企业生产的蜂蜜,标准中有关等级、理化要求、安全卫生要求、真实性要求、产品名称要求、特殊性限制要求和包装、标志等一一进行核查,凡不符合新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一律取消备案。

  企业生产的蜂蜜制品(在蜂蜜中添加果葡糖(浆)、蔗糖、葡萄糖等工业生产物质、其他矿物、生物或其提取物、分泌物等的蜂蜜产品),其企业标准的产品名称必须符合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关于产品命名的要求,技术要求和指标应能反映产品主要特征。否则,将不予备案。 凡发现企业执行蜂蜜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企业执行蜂蜜制品标准不符合国家制定产品标准的基本规定和有关强制性要求的,将责令企业停止执行,不执行国家标准规定的不得生产。

  新规定对产品规范命名提出了要求,这也将是本次检查的一个重点。据了解,蜂蜜产品名称应当符合《蜂蜜》新国家标准有关产品名称的规定,否则一律不能命名为“蜂蜜”、“XX蜂蜜”、“蜜”或“XX蜜”。蜂蜜制品的命名必须遵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产品命名的基本要求,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不得以“蜂蜜”或“蜜”作为产品名称或名称主词。此次检查,凡发现蜂蜜制品仍以“蜂蜜”或“蜜”作为产品名称或名称主词的,视为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蜂蜜产品的标签内容必须准确、完整、真实。标注蜂蜜制品产品名称 ,“蜂蜜”或“蜜”字样字体不得与其他字样字体不同,字号不得大于其他字样字号;必须在产品包装的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汉字,醒目科学地标注蜂蜜含量,保证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获得客观真实的信息。凡发现蜂蜜、蜂蜜制品标签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蜂蜜制品包装上的“蜂蜜”或“蜜”字体、字号不符合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标明蜂蜜含量的,质监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直至予以处罚。

  (稿源:红网)

  (作者:欣悦)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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