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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为何自我毁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6:45 红网-三湘都市报

  郴州市谭振文向本报反映:两年前,他与郴州市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售房协议》,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五岭大道毗邻市政府住房4至7层和27平方米门面作宾馆,价款431万元。不久,该公司书面告之他已办齐预售证等五证。后因该楼盘迅速升值,为了将他所购房屋转售他人牟取更大利润,2005年9月,该公司却以他所购房屋未获预售证等为由,将他告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所签《售房协议》无效。

  房屋久拖不交

  谭振文是一个身高只有1.4米的残疾人,他靠着不屈的意志和顽强的毅力,从一针一线做裁缝起家,打拼奋斗几十年,点点滴滴积累起了不薄的家业。如今,他倾其所有,将自己几百万元血汗钱全部投进了“五岭阁宾馆”,却遭此变故。回首以前的辛酸和现在的委曲,他几次痛哭失声。

  2003年10月21日,谭振文与郴州市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售房协议》,协议约定:在签订本协议后15日内谭首付订金60万元,规划证、预售证等五证办完后支付40万元,余款在综合验收完毕、交付房屋时一次性结清;兴隆公司保证在2004年6月30日前交房,如遇不可抗力,最多推迟15天交房;如兴隆公司违约,双倍返还谭订金120万元,并从违约之日起每日赔偿谭合同总标的的百分之一。

  2003年10月30日,谭振文如约首付兴隆公司订金60万元。

  2004年6月20日,兴隆公司书面告知谭振文:“我公司在2004年3月份已将预售证、规划证等五证办齐,并已对外售楼。按合同约定,五证办齐,你应及时支付40万元住房款,经公司多次口头催交,但仍没有办理交款手续,请你速派人来商处。”“按合同约定,2004年6月30日为交房时间。在施工过程中,政府对大楼设计多次进行调整,致使工期延长,特此说明。”

  2004年8月19日,谭振文又如约支付兴隆公司购房款40万元。

  然而,直到现在,兴隆公司仍未向谭振文交房,如按合同约定,兴隆公司应向谭支付巨额违约金。

  据谭振文反映,此前,兴隆公司一再提高宾馆大厅售价,他被迫同意。该公司还擅自改变设计,不按规范施工。

  “预售证”突起风波

  就在谭振文投入几百万元对宾馆进行装修时,让他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2005年9月5日,郴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兴隆公司下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说该公司擅自对外销售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接着,在谭振文还没去追究兴隆公司的责任的情况下,该公司竟于2005年9月8日将他告上了法庭。兴隆公司在诉状中说,谭所购房屋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了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规定,且《售房协议》未约定谭所购房屋的具体位置,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条款,是无效协议。为了规范管理,依法经营,维护商品房预售的法律秩序,该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由兴隆公司退还谭100万元购房款,并向谭支付银行同期利息。

  开发商拒绝采访

  兴隆公司负责人一直拒绝接受记者采访。

  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李逸律师认为,这种开发商出尔反尔、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所签协议无效的案例很罕见。作为购房者,开发商提出已办齐了五证,且在房地产局查证确已办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当然可以相信自己购房是合法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开发商这种诉讼行为,会损害郴州市的投资环境。

  郴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曾宜春对该局下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感到诧异,他说他不知道此事,并表示对此事进行查处。

  本报记者 周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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