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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妈妈告“丈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1:06 东南快报

  本报讯小邓和一男子同居生下女儿,女儿生病后,“爸爸”却不付医疗费。未婚妈妈小邓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昨日,厦门市湖里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31岁的小邓是连城人,2002年来厦门打工,其女儿的“爸爸”林强(化名)已57岁。

  小邓诉称,2002年初来厦打工时,她和林强相识,不久与林强同居。2004年10月,生下女儿小鸿。

  小邓称,今年七八月,两人的非婚生女小鸿被诊断为轻度脑积水,但林强拒不支付医疗费,使小鸿至今无法住院治疗。

  小邓要求法院将非婚生女小鸿归自己抚养,由林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

  据悉,之前小邓已经向法院起诉过一次,但由于林强拒不承认小鸿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小邓撤诉。这次起诉,小邓已向法院申请做亲子鉴定。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林强还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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