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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低保户就医享受减免后还有医疗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2:49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王春红)从今日起,新华区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及经区民政局研究确定的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在患危重病或慢性病时,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所在单位报销部分、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期内享受的有关医疗待遇及社会捐助金后,当年个人负担住院费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的,可申请医疗救助。这是新华区民政部门为缓解该区特困居民的医疗困难出台的新制度。

  按照规定,低保对象凭《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新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就医证》,在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享受医疗救助,患危重病住院治疗按规定享受减免后,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按30%进行救助,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的最高限额一般为3000元;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严重残疾以及单亲家庭,在上述救助比例的基础上,可再提高10%。低保对象患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规定慢性病的,每年人均医疗救助200元。确属特殊困难居民,经向户口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由区民政局审批后,可适当增加医疗救助比例。

  同时,为便于低保对象就近看病和申请医疗救助,新华区民政部门确立了医疗救助的定点

医院,并建议长期人户分离的低保对象及时将户口迁入定居地,否则不享受医疗救助。另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患病的、醉酒导致患病、自残或者自杀患病、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以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非正常患病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将不享受医疗救助。

  申请医疗救助时,可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医疗救助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发放的《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居民户口簿,并附所在居(村)委会的身份证明;医疗单位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诊断证明及必要的病史材料;低保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须提供市医保中心

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及比例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报销医疗费用证明;商业保险的赔付证明;接受社会救助的证明;在失业保险期内的低保对象应提供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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