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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场费不算商业贿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2:59 东南快报

  本报讯日前,厦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厦门吉马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吉马酒业”)以“专场费”、“赞助费”名义,取得长城系列葡萄酒的独家销售权,不是商业贿赂。

  这也许意味着,如果该判决生效,则酒水行业“独占地盘”的现象,今后在厦门将被认可。

  此前,厦门市工商局认定,吉马酒业于2002年12月至2004年2月间,在销售“华夏长城”葡萄酒中,以“专场费”、“赞助费”的名义,向7家单位支付现金或实物,从而取得在长城系列葡萄酒中的独家销售权,排斥“烟台长城”和“沙城长城”葡萄酒。

  厦门市工商局因此认为,吉马酒业利用现金、实物等使对方受益的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为此,吉马酒业将厦门市工商局告上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吉马酒业与终端签订专场协议或合作协议,其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取得在长城系列葡萄酒中的独家销售权,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买场”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吉马酒业不服,上诉至厦门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中级法院认为,赞助的费用是“专场费用”,排挤了竞争对手,但支付的这些费用都体现在账册里,不存在暗中支付或以隐蔽方式给付费用,因此不是商业贿赂行为。

  厦门中级法院还认为,对于酒楼或超市等相关部门因经营投入而向销售商收取一定的费用,或经销商为促销其商品而向酒楼或超市等相关部门支付一定的钱、物的行为,在目前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违法前,不宜简单地将其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于是终审判厦门市工商局败诉。

  □新闻背景

  2003年11月初,龙岩市工商局首次对吉马和涉案的5家宾馆酒店进行处罚。吉马不服,向福建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与此同时,被处罚酒店宾馆也将龙岩市工商局告上了法院。最终,龙岩市工商局败诉。

  早在2003年4月的浙江杭州,上海吉马酒业有限公司因进场费问题遭到当地工商部门的查处,涉案酒店五六十家。其后,“吉马事件”风波荡至上海、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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