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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引积怨竟雇凶杀同学 主凶黄敏一审被判处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4:27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北海讯(记者许海鸥)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而雇凶杀害老同学的黄敏,昨天被北海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而凶手黄海因未满18岁被判处无期徒刑。

  三次雇凶杀人一次得逞

  判决书称,审理查明,48岁的北海社保局社保经办中心副主任黄敏,因生活琐事与女同学肖某发生矛盾怀恨在心,2004年6月,她雇请堂弟黄荣(另案处理)杀肖,并为此支付34000元,黄荣不想杀人,拿到钱后离开北海。

  2004年7月,黄敏又认为另一女同学房玲经常在他人面前讲其坏话而起杀机,她又找来另一堂弟黄海伺机杀人。

  2004年8月3日,黄敏得知房玲在北海一酒店喝早茶,便与黄海一同开着小轿车来到酒店。当天11时许,她以送房玲回家为名,将其骗上车,拉到市区偏僻路段,黄海先用扳手将房击昏,再用布条将其勒死,之后将尸体扔在路边一水沟里。作案后,黄海拿到黄敏给的14700元离开北海。

  房玲死亡后,黄敏又认为男同学张某骗其钱财并虚构与其有私情,决定许诺给6万元的酬金再次雇请黄海杀张某一家人。

  2004年8月19日黄海到达北海后,她又给黄海3000元购买枪支。所幸他们尚未行凶,二人就因房玲之事被警方抓获。

  两份精神鉴定没被采信

  审理期间,黄敏丈夫以其在案发前后思维混乱、精神异常、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为由,申请对黄敏作司法精神病鉴定。今年3月,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作出精神医学鉴定书,结论是“黄敏患有精神分裂症”,认为其“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黄敏精神病鉴定提出了作复核鉴定的建议书。经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今年5月,结论认为被鉴定人黄敏患有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在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对两份司法鉴定,一审法院认为,黄敏作为国家干部,具有正常的工作能力和社会交际能力,她雇凶杀人是经过长时间密谋、精心策划准备的。她在杀害房玲的当晚还参加同学聚会,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等,足以说明其作案过程的冷静,“对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有清晰的认识,具有完好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认定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认为,以上两个鉴定单位“完全撇开公安机关、公诉机关的侦查取证材料,没有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全面、客观分析黄敏作案时对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这两个鉴定结论是片面的,不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故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宣判黄敏死刑

  一审法院认为,“黄敏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黄海因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不适用死刑,判处无期徒刑。两人共同赔偿3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合计162960元。

  开庭时记者看到,黄敏被押进审判厅宣判前浑身抖动。可当听完宣判得知死刑已定后,她说:“终于可以解脱了,不用连累老公。”记者看到她长长吐了口气。

  编辑:韦怡 作者:许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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