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老师家访后自杀 法院判家访无错校防无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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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6:19 新桂网 |
新桂网-南国早报临桂讯(记者刘飞锋)临桂县中庸乡一小学生在老师对其进行家访后喝农药自杀,并由此引发一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近日,临桂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官司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学生父母要求校方赔偿的诉讼请求。 据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17日,临桂县中庸乡某小学六年级班主任阳某按照学校的工作安排,在班上宣布了晚上进行家访的事宜。当晚7时多,阳某与该班语文老师谢某 来到学生小明(化名)家。小明的父母均在外打工,跟着爷爷、奶奶生活,阳老师和谢老师便向他们介绍了小明在校的学习和表现情况,说小明的语文和数学成绩都比较好,但上课注意力不集中,爱搞小动作。阳某还提到当天看到小明拿着20元钱买零食吃,说小孩从小用钱多对成长不利,建议家里少给零花钱。在20元钱的来源上,小明与家人发生争执,委屈地哭了。此后,阳、谢两位老师便离开小明家,到同村的另一学生家家访去了。 不久,小明的奶奶发现,小明躲在房间里喝了农药。当晚11时20分,小明因抢救无效中毒身亡。事件发生后,学校感到很吃惊,即对小明的亲属进行了慰问,并送去慰问金1000元。有关部门也组织对此事进行了调解,但没有达成协议。 6月21日,小明的父母将学校及教师阳某、谢某、李某诉至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多万元。 临桂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家访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也是教育机构的义务,阳某、谢某在家访时没有侮辱、诽谤等过错行为,与小明自杀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对小明父母提出的李某丢失手机后无端猜疑为小明所为,对其进行威胁、搜身,并指使阳某、谢某以家访的名义追查手机的下落,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因此,学生家长要求学校和有关老师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编辑:韦怡 作者:刘飞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