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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促进就业战略须着眼于和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6:55 人民网-人民日报

  信长星

  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做好就业工作,应在集中解决当前突出矛盾的同时,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研究制定促进就业的战略,科学合理地确定就业的战略目标。这个目标,既要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就业提出的基本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就业问题的现状及发展所能实现的

程度;既要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近年来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宝贵经验,又要拓宽视野、创新思路;既要注意借鉴国际上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特别是当今国外经济学、社会学界关于就业问题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又要立足于我国实际。在研究制定促进就业的战略时,需要科学把握几个关系。

  科学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就业水平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充分就业应当作为我们的价值取向和长远目标。按照经济学理论,“充分就业”不等于“完全就业”。在充分就业情况下,仍然会存在摩擦性失业、自愿失业等现象。因此,充分就业与一定的失业率可以并存,只是这种失业率应严格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显然,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包括实现充分就业这一目标。大量非自愿失业的存在、过高的失业率,无疑是与和谐社会的目标相悖的。不过,考虑到我国就业问题的复杂性,在较短的时期内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是不现实的,我们的阶段性目标应定位在实现比较充分的社会就业上。与充分就业相比,比较充分的就业所要求的是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应当把阶段性目标与长远目标结合起来,在实现比较充分就业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充分就业。

  科学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就业结构之间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要求在实现比较充分就业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充分就业,而且要求逐步优化就业结构,在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企业结构、技术结构以及劳动力素质结构调整的基础上,逐步减少第一产业的就业比例,扩大第二、三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就业比例。从一定意义上讲,就业结构的调整是与就业水平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就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就业弹性,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没有就业结构的调整,就不可能实现比较充分就业乃至充分就业的目标。

  科学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就业质量之间的关系。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应当把就业质量问题摆在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就业质量的基本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就业的稳定性、就业的收入水平和就业的社会保障水平等。拓展开来,还可以借鉴国际劳工组织提倡的“体面劳动”概念中的一些合理成分。在实现比较充分的社会就业基础上逐步实现充分就业、优化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三位一体,构成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就业问题的基本要求,应当同时加以重视和研究。

  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研究制定促进就业的战略,除了制定合理的战略目标,在实现目标的路径选择、实施步骤的规划以及推进方式、配套措施的制定等方面,还应注意一些问题:一是把积极的就业政策制度化、法律化。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将行之有效的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增强其强制性和约束力。二是关注长期失业群体。失业问题的严重性不仅表现为失业率的攀升,更为严重的是,假如一部分劳动者长期失业,就有可能被“边缘化”,难以进入劳动力市场。从国际经验看,长期失业问题比高失业率更难解决,单靠经济增长拉动就业难以奏效,还必须辅之以特殊的社会保护政策。从我国目前的经验看,比较可行的就是将再就业援助制度常规化,同时在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上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在制度上,应借鉴一些国家“从救济到工作”的经验,强化领取低保或失业救济金的约束。例如,欧洲一些国家实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就是从此起步的。三是进一步消除或避免就业歧视。公平就业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就业权利的实现是保障劳动者其他各项合法权益的基础和前提。应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

  《人民日报》(2005年11月02日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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