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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行动规范服务(公证之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6:55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陈娟

  今年7月的一天,云南省昆明市某公证处主任受某商业银行业务部门邀请,前往该银行商谈业务。到对方办公室后,才发现昆明城区内几家公证处的主任全都在场。原来,银行在不同时间分别约见各位主任,大家提前到达才碰到了一起。

  这次后来被到场的主任们戏称为“鸿门宴”的会谈,真正目的是该银行提出的一个计划———无论哪个公证处,只要在该银行办理贷款合同公证,就要将账户设在该银行,按该银行提供的标准和程序操作,并向银行提供办理此类业务的统计报表,接受银行的统一考评,便于银行监控。

  “公证业内的人都知道,银行贷款业务是公证处的主要业务,有的甚至占到公证处总业务的70%。”公证处副处长舒斌告诉记者,其中的利害关系,每位主任都十分清楚:如果答应银行的要求,就可以让公证处垄断该银行的个人贷款公证业务,也就意味着源源不断的业务,可以让公证处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而拒绝的后果,则可能是从此以后,再也没有办理该银行公证业务的机会,将要损失一大笔业务。“在场的每一位主任没有丝毫犹豫,均当场拒绝了该银行的要求,经受住了原则性和行业整体意识的考验。”

  对此,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康晓东表示,在这件事中,银行从规范贷款业务的角度出发,要求公证处在办理该行的贷款合同公证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似乎也有一定的道理,但这种行为却干扰了公证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公证服务秩序,忽略了证源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公证机构和人员的侵扰甚至要挟。“从中可以看出,公证服务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源于外界的干扰和利益部门的压力。因此,仅仅限制和制裁索取办证联络费等类型的‘回扣’行为,还远远不够,应当从建立公平、有序的服务秩序入手,同时维护公证处和公证人员依法执业的合法权益,为其开展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这样公证处和公证员在面对类似干扰时才能理直气壮、挺直腰板的拒绝。”

  云南省司法厅从政策保障入手,通过规范公证处的税收征管工作,与云南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公证处和公证人员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的下发执行,从源头入手,杜绝了公证机构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并将同一地区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税收标准统一起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避免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久后,昆明盘龙区公证处公证人员在一起房产抵押贷款公证业务时,遇到另一商业银行业务员公开索取回扣,他们拒绝了某银行业务员索取回扣的要求,并向该银行行长投诉。云南省司法厅采取各公证处和公证员进行内部公证质量的自查或交叉检查,并就自身遵守公证服务秩序的情况进行自查,保证了公证员队伍的作风公正。据统计,开展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以来,云南省各公证处拒绝给付回扣448起,涉及金额6.1万元。

  几年来,云南省司法厅围绕这一目标,把全省划分为16个公证业务辖区,使不同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公证处,在业务管辖区域上具有了平等地位,从源头上杜绝了公证处多处设点;并出台了《云南省公证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云南省事业体制公证处主任副主任聘任办法》等文件,逐步规范了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执业行为;同时,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公布了投诉电话,共受理投诉、举报18件(已处理17件),申诉11件,行政复议1件,行政诉讼1件,来信来访1187件。

  《人民日报》(2005年11月02日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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