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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关注]解剖2005年十大“霸王条款”(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7:01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苏永华 通讯员张镝

  

[楚天关注]解剖2005年十大“霸王条款”(图)

  “霸王条款”,离你并不远

  此次公布的10大霸王条款,涉及电信服务、商品房广告、金融保险、商场等行业、领域,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

  一、典型表述:“本广告内容非发展商要约邀请,不构成双方买卖合同内容,广告最终解释权为发展商所有。”(一些房地产商楼盘广告语)

  武汉市工商局称,房产广告“玩巧”方式不一而足:表现楼盘位置,说“距市中心××分钟车程”,而不是距离参照物的实际公里数;在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这两个概念上打马虎眼……

  点评:“本广告内容非发展商要约邀请”,此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其实质是想逃避在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的法律责任。这为商家随心所欲进行解释,留下了口子,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典型表述:“本公司对活动礼品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出现质量问题请与礼品生产商联系。”(某些商品促销活动宣传品广告语)

  点评:商家以赠送礼品吸引顾客时,赠与礼品其实就是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通过格式条款,利用自身优势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如果赠品有瑕疵,消费者本身又无过错,商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典型表述:“公司主办本次活动并保留最终解释权,有权视情况不时调整本次活动。”(某些商品促销活动宣传品广告语)

  点评:商家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但不是最终裁决,宣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包括格式条款在内的合同解释,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依诚信原则进行。

  因此,无论商家是声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还是“有权视情况不时调整解本次活动”,其实质是试图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借以逃避法律责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典型表述:“被盗、遗失通讯工具,其话费余额不退。”(通讯公司行业规定)

  点评:消费者通过支付费用,与通讯公司订立服务合同,通讯公司负有依法、适当履行提供符合合同要求与行业惯例的通讯服务义务,而不能因消费者通讯工具被盗、遗失或者损坏而发生改变。

  五、典型表述:“房屋抵押贷款,必须要买保险,受益人为银行。”(某些银行发放贷款条件规定)

  点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谁为第一受益人并没有具体规定。银行此项规定违背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经济学原理,更是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冲突。此外,银行也无权指定自己为“第一受益人”。

  六、典型表述:“网络电话费预存,余额不予退还。”(一些网络通讯公司行业规定)

  点评:余额包含着通讯公司未提供服务的价值,不能随意侵吞。查封、冻结、扣押他人财产等强制性措施,是国家机关依照其职能、法定程序才能行使的权力。网络通讯公司此举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益,是不合法的。

  七、典型表述:“取款三次弄错密码,必须填写相关表格,缴纳手续费5元(无收据),3天后持社区证明、本人身份证取款。”(一些银行的规定)

  点评:客户取款是其当然的权利,如果密码由于某种原因遗忘或弄错,只表明客户在此次取款行为中,不能提供其为权利人的充分证明,既不存在违反储蓄合同的可能,更谈不上侵害银行权利的责任承担问题。因此,银行无权单方作此规定。

  八、典型表述:“信息公司主动提供短信服务,并从预存话费中直接划出费用。”(某些信息行业规定)

  点评:在消费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信息公司主动提供短信服务并收取费用,已构成了强制消费,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是不合法的。

  九、典型表述:“仓储、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仍需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某些仓储、超市管理规定)

  点评:消费者在付款取得所购物品时,买卖合同已经完成,已取得该商品的所有权。此时,商家已不再对消费者所购商品拥有所有权。因此,商场保安验票盖章及检查消费者物品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十、典型表述:“本商场(市场、超市、娱乐场所、餐馆)场地免费提供停车、车辆遗失、损坏,概不负责。”(某些经营场所停车规定)

  点评:顾客在商场消费时,在停车场停车就是有偿保管合同关系。顾客消费时所支付的价款,已包含了停车费用,或者说停车服务的成本已转移到消费品之中,因此,该合同属于有偿保管,商家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霸王条款”,消费纠纷之源

  “霸王条款”引发大量的消费纠纷。今年1—10月份,武汉市工商局12315中心就接到举报、投诉达83920件,在这些投诉中,就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不平等格式条款引起的。

  这些“霸王条款”还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称,市民反映强烈的短信服务问题,就是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恶意强制消费。

  然而,由于精力、财力限制,最终能和商家“较真”的消费者,少之又少,绝大多数都不了了之。

  点评,有法可依

  武汉市消协秘书长廖国成称,“霸王条款”主要指那些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这是组织点评霸王条款的法律依据。”廖国成说。

  点评,会有多大效果

  如此大规模、公开地点评“霸王条款”,在武汉消费者维权历史尚属首次。

  据了解,几年来,各地消协对各类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了公开点评,涉及通讯、旅游、保险、航空、铁路运输、教育等行业,但收效甚微。廖国成认为,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具有群体性、普遍性和严重性,但由于体制原因,这些行业对自身的认识不足,因此想让他们改正非常难。

  武汉市消协负责人称,不管怎样,为消费代言,点评霸王行业的“霸王条款”,是我们的责任。

  点评后不改,怎么办

  10大“霸王条款”公布后,市民普遍关心的是这些“霸王条款”能否得到改正,工商部门是否雷声大雨点小,最后不了了之。

  武汉市工商局局长吴清表示,此次公开点评后,对涉及的商家和行业,工商部门、消协将分别进行劝喻和督促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以及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将公开曝光,必要时工商部门将进行查处,直至支持消费者提起法律诉讼。

  武汉市消协还表示,对消费者合理的维权诉讼,必要时协会还将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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