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定即可约见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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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8:18 法制日报 |
本网广州11月1日电 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粤法新 记者今天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规范审判、执行人员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沟通渠道,该院近日出台了《关于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约见审判执行人员的暂行规定》。今后,到广东高院打官司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将不仅仅能在庭审中看到法官,在审判和执行程序的任何阶段,只要符合《规定》中的四种情况,当事人都有权申请约见案件的承办法官。 据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暂行规定》规定,约见的申请人是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接受约见的人员是案件的承办人或执行人,或合议庭的其他人员。符合约见的这四种情况是: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有调解或和解意向的;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因情况紧急,需要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庭审后、审判前,发现有影响案件裁判的新证据而需要申请再次开庭的;其他对审判或执行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责任编辑 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