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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请求给付案件法律分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08:18 法制日报

  法律实务

  葛玲 张婷婷

  我国学理上对部分请求给付问题并未作过专门的研讨。从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理来看,对于部分请求诉讼历来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见解。肯定说从民事诉讼的处分权

主义出发,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私权,为达此目的原告于诉讼上分割其余债权的请求应获得承认。既然在私法自治原则下,债权人在诉讼外能自由地将债权分割行使,那么在诉讼上依处分权主义,为尊重当事人自治,也应承认债权的分割行使。否定说则认为即使诉讼外债权人可以自由将权利分割行使,也不能在诉讼上任意分割行使,否则就违背了民事诉讼制度运营的目的,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本来只有一个,原告将其划分为几个诉讼,要求法院作出几个裁判,不但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讼累,同时也增加了法院的负担,如果法院的裁判有出入,更会影响司法的权威。否定说同时也认为,原告部分请求的诉讼标的在性质上无法特定化,从诉讼法立场来看,此种诉讼不合法,并进而主张部分请求的诉讼标的应及于全部债权。

  笔者认为,对于这两种理论很难简单地下结论说哪种正确,哪种不正确,因为,我国在此问题的处理上不能简单照搬别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充分考虑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

  首先,从诉讼目的上看,一个越来越明显的发展趋势是诉讼目的的多元化和相对性,即现代民事诉讼制度运营的目的不是只为了保护私权,维护私法秩序,也不是仅仅为了解决纠纷,而是多种目的兼顾。这就要求程序设计既要考虑对原告权利的保护,同时也要兼顾被告的利益以及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既要考虑诉讼公正,也要考虑诉讼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允许原告无限制地提起部分请求诉讼,无疑会增加被告的讼累和法院的负担;而如果一概不承认部分请求诉讼在某些情况下的合理性,恐怕也是不科学的。

  其次,从现代社会纠纷本身的特点来看,以“一个纠纷一次解决”的理想来实现民事诉讼目的固然有其必要,但对于个别案件的圆满解决却未必现实。如在有诉讼上的抵消、债的担保等情形下,部分请求诉讼就有其合法存在的根据。

  第三,从我国目前对当事人程序保障的程度上看,律师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大部分诉讼案件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进行诉讼,而当事人自身在法律知识和诉讼观念等方面又不是毫无问题的,如果片面追求“一个纠纷一次解决”,其结果只能是导致社会秩序的更加混乱。

  综上,在部分请求诉讼的合法性问题上,我国应采用“有限否定说”,即在否定说的基础上,扩大部分请求诉讼的合法性范围。

  问题的最终解决需依赖理论和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即理论上应加强对诉讼标的、既判力等基本理论的系统研究,立法上应明确规定部分请求诉讼的合法性范围。在此之前,法院在审判实践当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做到理性化操作。

  1.请求给付种类物之诉的部分请求。此类诉讼中原告、被告间多有先前订立的合同,原告得请求的金额在合同中已载明或可以其他方式确定。如果允许原告任意将债权分割请求,必将增加被告的负担,有失公平,而且也可能使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得到规避。此种情况下,不应允许原告提起部分请求的诉讼。当然,这并不是说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作出一部分请求,而是当事人作出一部分请求后,法院所作裁判的既判力将及于其全部实体权利,如果原告事后就剩余债权再起诉,法院应不受理。

  为了降低既判力的失权效果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应当加强程序保障,法官应弄清当事人只请求一部分的原因,如果当事人因债权数额巨大、诉讼费用负担困难而作部分请求,则应当考虑适用诉讼费减免或缓交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因其他考虑,如想通过部分请求给被告以压力使被告自觉履行剩余债务,此种情况下,法官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如果不作全部请求,只能认为是对剩余债权放弃请求权,日后不得对剩余部分另行起诉。而对于那些当事人为规避级别管辖或故意增加被告的讼累的部分请求,则更应当明确禁止。如果确因当事人当时不清楚全部债权数额作出部分请求,而在案件审理中虽经调查也没能发现剩余债权,在案件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发现了确切证据能够证明残余债权存在的,应准许当事人利用申请再审程序纠正原判,而不是重新起诉。

  2.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部分请求。因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有其特殊性,当事人往往难以完全确定应受偿的数额,故原告在诉状上所记载的债权额仅为其起诉当时根据其对损害程度的预测所为的请求。因为对较长时期才显现出的损害无从预知,所以,如果不允许原告提起部分请求之诉,则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此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原告提起部分请求之诉,该判决的既判力仅及于原告在该诉中主张的债权额。当然,如果原告所受损害程度明显能够一次确定,依社会通行标准请求的赔偿额也能确定,而原告为达到多次诉讼的目的,意图折磨被告,只提出部分请求,即所谓的恶意诉讼,就不应允许。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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